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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ug 1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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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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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9 年8 月1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术语定义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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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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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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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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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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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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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 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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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2.1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 该委员予以撤换。
- 2.5 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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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等工作。
3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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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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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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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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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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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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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其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风险状况、风控情况进行研究、 评估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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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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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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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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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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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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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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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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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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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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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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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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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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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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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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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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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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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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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 如传真方式等。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要是复核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 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 4.1.1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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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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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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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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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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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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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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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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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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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呈报董事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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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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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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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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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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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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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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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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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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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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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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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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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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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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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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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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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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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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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3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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