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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an 1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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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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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18年1月1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加强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规范高效履职管理,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1.2 术语定义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 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3 原则
独立董事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设独立董事三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 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 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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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2)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 (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3)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 益不受损害。
(4)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5)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 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并在两个月内完成独立董 事补选工作。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等原因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 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职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独 立董事补选工作。
(6)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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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无故离职给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独立董事。
2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2.1 基本条件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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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规定的独立性;
-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2禁止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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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
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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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5)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
等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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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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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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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和更换
3.1 提名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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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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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
3.1.3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 3.1.4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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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抄送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料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3.1.5 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 说明。
3.2 聘任与更换
3.2.1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3.2.2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传真方式视为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 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 开的声明。
3.2.3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时,该独立董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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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4 独立董事职权
4.1 一般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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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况等进行现场了解,对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4.1.2 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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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 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 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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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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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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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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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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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
4.1.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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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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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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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4)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 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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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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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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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4.2 特别职权
4.2.1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 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的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做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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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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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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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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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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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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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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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2.3 如果独立董事按照4.2.1规定提出的提议未被采纳或 者其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5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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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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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名、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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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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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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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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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20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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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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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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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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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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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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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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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
- 5.3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依法将独立 董事的意见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 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6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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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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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 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 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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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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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在本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后,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 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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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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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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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 6.7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股 东大会决定。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 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7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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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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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高于”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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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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