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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Nov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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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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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16 年11 月16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强化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 度等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委员中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 司的经营管理。
2、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 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审计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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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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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公司重大投融资和其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风险状况、风控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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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评估并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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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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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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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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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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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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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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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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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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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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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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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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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对发现的问题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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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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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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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严重违规的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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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应 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 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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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主要是复核中报、年报。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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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召开,主要指有下列情况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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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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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外部机构提出专业意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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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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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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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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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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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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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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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资料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意见呈报 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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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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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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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会议;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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