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Oct 27, 2012
53792_rns_2012-10-27_2b35201e-d633-40da-9527-6609521175d1.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2 年10 月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1 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及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证券投资部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明确授权,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 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组织和安排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六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 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根据监管要 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
(二)信息沟通:积极与公司各相关部门沟通,并对相关部门提供的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信息进行汇集、核实,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 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 动,面向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 者的咨询。
(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工作。
(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 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 关系。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在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中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咨 询。
(九)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十)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一些基本的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结构、产品特点、技术研发、运营 管理、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三)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
-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 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 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 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
(二)法定已披露信息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
-
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
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其它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
(五)电话咨询。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六)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现场参观。
(九)路演。
第十二条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一)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二)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三)公司应避免以出资委托的方式邀请证券分析师发表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 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四)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五)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 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 应向分析师赠送礼品。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
(一)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公布,公司 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 当回应。
(三)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 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 细节。
(四)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 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应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动态、公司概况、经营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治理制度等投资者关 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公司将 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投资者 可以通过信箱和互动易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互动易平 台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 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 件3),并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 档等附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上刊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 策划和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请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它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 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做出发言。
第五章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可以到 公司进行现场参观或座谈沟通。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公历奇数月第二周星期一至星期四为公司接待日,如遇定期 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或公司其它重大活动,则接待日延期至定期报告披露后或公司 其它重大活动后五日内。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特定对象接待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接受特定对象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时,应事先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董事会秘书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可委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必须提前进行预约登记,经公司同意后确认相关 接待日程安排。
(一)预约方式一般包括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预约,具体联系方式刊登于公 司网站(http://www.aaec.com.cn),公司来访接待预约联系人为董事会秘书或证 券事务代表。
(二)特定对象在完成预约后,必须填写《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附件1)并 签订《承诺书》(附件2),并以传真形式发送至公司。
(三)具体接待时间一般安排在上午9:00-11:00 或下午14:00-16:00,特定对 象如有其他需要或协助,可直接与证券投资部联系。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在接待前应根据对方提供的来访目的和咨询问题提纲, 协助董事会秘书准备相关的接待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特定对象接待活动中,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对方的询问时应 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时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八条 在安排特定对象进行现场参观时,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注 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泄露公司未公开的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将会议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及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存档。
第三十条 每次完成接待后,应及时对拟存档的会议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 及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进行复核,若发现因疏忽而导致未公开内幕信息泄漏时, 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按有关要求审核来访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拟对公众发布的信息。要求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中涉及盈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必须注明资料来源,严谨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若对方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存在虚假或误导性记载且拒不改正时,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季度本公司接待特定 对象调研、采访及召开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情况书面报监管部门备 案。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 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 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二)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 争取平稳解决。
(三)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或总 经理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 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 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 估,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 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三十六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证券投资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 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不当,由证券投资部协调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述;若 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并提交董事会研究,根据处罚的具体 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应及时向投资者致歉。
第三十八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证券投资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原《关于特定对象来访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
2.承诺书
-
3.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1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 来访时间: | 接待:是( )否( ) | 接待:是( )否( ) | 接待:是( )否( ) |
|---|---|---|---|
| 来访人员姓名 | 来访人员工作单位 | ||
| 身份证号码 | |||
| 来访人员类型 |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______ | ||
| 接待时间及地点 | |||
| 日程安排 | |||
| 关注内容 | |||
| 希望陪同人员 |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
| 董事长意见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 2
承 诺 书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檔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 访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 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两日知会贵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 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 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 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 权 代 表):(签章)
日期: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附件3
证券代码:000738 证券简称:中航动控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编号: | 编号: |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 一对一沟通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
|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
||
| 时间 | ||
| 地点 | ||
|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 |
||
|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
||
| 附件清单 | ||
| 日期 |
==> picture [136 x 7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