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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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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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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航动力控制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 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
书;
-
(三)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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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文件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 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 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 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 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 包括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 如下信息: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
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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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
议。
-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
-
5、租入或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与受让;
-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三)重大交易标准
-
1.公司拟进行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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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 2、公司控股子公司拟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按孰低原则),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达1,000 万元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达1,000万元以上;
-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
-
100万元以上。
-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达500 万元以
-
上;
-
(5) 交易产生的利润达100 万元以上;
-
(6) 特别规定: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不论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 (四)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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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署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9、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五)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公司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
-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需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
-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
-
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
(3)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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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变更事项:
-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
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
-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
产生重大影响;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重大事项:
-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
应及时报告:
-
(1)净利润为负值;
-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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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实现扭亏为盈。
-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
容。
-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
-
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
(九)重大风险事项:
-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
偿;
-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
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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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
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 履行职责的情况;
-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三)重大交易标准 的规定。
-
(十)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
-
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 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十一)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
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 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 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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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告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 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 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 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主动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
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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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
时,应在股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 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十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相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 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 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信息披 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 息后的当日,以口头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 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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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公司各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 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公司 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 当日内报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 内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 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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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 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 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 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 执照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秘书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 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公司证券投资部起草 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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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 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部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部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
-
作,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
(三)证券投资部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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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
-
股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证券投资部初审、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 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对获悉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 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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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 提醒并督促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 的培训,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 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五)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来访、回答咨询;
(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 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二)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重大信息报 告、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 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 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 制度的规定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提供 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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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 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 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重大信息报 送资料需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 本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 务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相互 推诿。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 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 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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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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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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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 披露人员、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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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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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 档的其他人员;
-
(四) 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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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等。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 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 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 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 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 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 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 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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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 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上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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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二)未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
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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