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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Sep 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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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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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 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能够 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人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诚实、信用的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回避表决;特
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
表决时应当回避;
-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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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 由上述第1 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
- 由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关联自然 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五条第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本条第1 项与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年满18 周岁以上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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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人:
-
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 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过去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人之关系的实质进 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人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 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九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 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 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 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
提供财务资助;
-
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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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产品、商品;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价格确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 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 渠道等方式干涉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遵循 商业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公司充分披露已采取或 将要采取的保证交易公允的有效措施,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不应偏离市场第三方的价格。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
- 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市场
价,按照成本加成;如果既没有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遵循协议价。
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成本加成价:在交易商品或劳务成本的基础上加行业合 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
法,并在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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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 公司关联交易合同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有关人员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前将合同文本及定价 依据报经财务部,由财务部门对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关联交 易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 公司财务部门应每半年度一次将半年度或全年各项
关联交易的平均价格及相关情况按公司有关规定审核后报 公司董事会备案;
- 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
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价格有疑义的,可以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对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出具意见,聘请独立财务顾 问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核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职能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 本制度规定的与关联人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需将 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总经理,报告需包括 以下内容:
-
关联人的名称、住所;
-
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金额;
-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及定价依据;
-
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5.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收到报告后,应提请召开总经理 办公会就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 性进行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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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外购产品的,则必 须调查本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本公司不具备采 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 待遇的;或若本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 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 理性;
-
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人自产产品,则该项 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人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 定交易的成本价格,该价格不能显著高于关联人向其他任何 第三方提供产品的价格;
-
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
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 取得或要求关联人提供确定交易价格合法、有效的依据,作 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形成专项报告,由公司总经 理根据本制度第五章决策权限组织实施或提议召开董事会 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规定,根据相关部 门的报告、协议或者合同,向董事会提供相关议案,并组织 编制关联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议就关联交易事项召 开董事会会议,根据本制度第五章决策权限形成决议并批准 实施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 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需按《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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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低于30 万元(不含本 数)的交易;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低于300 万元(不含本数)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低于0.5% (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 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召开总经理办 公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3000 万元之间(不含本数)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3000 万元之间(不含本数),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5%之间(不含本 数)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予董事会,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高于3000 万元 (含本数)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含本数) 的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 经理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予董事会,由董事会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为:
- 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第2 款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由总经理提出专项报告,经董事会表决决定;
-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 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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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笔交易的日期、地点、目的、各方的关联交易、
-
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 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 无差异;
-
(2) 该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3) 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
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同时提请监事会出具意见。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与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 为:
- 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第3 款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决定;
- 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第3 款之规定的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 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该事项
所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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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 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 隐瞒甚至虚假披露关联方信息等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露要求。对因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的,公司有关人员应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发生关联交易,视同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 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 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都含本数,“以上”不含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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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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