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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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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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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确 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各部门、分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以上人员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 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 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 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 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 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 披露或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对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的报送年度统 计报表等资料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 表等资料时,要求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填写《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书面送达《关 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并收回回执,将外 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在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 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先与相关 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外部信息接收/使用人填写《内幕知情人登记表》,书面送 达《关于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防控内幕交易及履行保密义务提醒的函》,并收回回执, 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在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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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内 幕信息前,由经办人员填写《内幕知情人确认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 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 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一条 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通 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 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 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 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接收和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 的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依法有权并应当立即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若该等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 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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