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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Apr 2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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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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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38 股票简称:中航动控 公告编号:临 2016-014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 年4 月25 日下午14:30 以现场与通讯(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16 年4 月19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正式文本的方式通知了应参会董事。应参加表决董 事12 人,亲自出席并表决董事12 人,本次会议合计可履行董事权利义务12 人。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签字表决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

(1)汽车自动变速执行机构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表决结果:赞成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无级驱动及控制系统产品批产项目

表决结果:赞成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力威尔精密扩大国际合作项目

表决结果:赞成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新增贵州红林航空动力控制产品基础能力建设I 期项目 表决结果:赞成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公司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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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为规范和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指引要求,拟对原《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条、第二 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原“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修改为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内部审计准 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原“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 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 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修改为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 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

三、原“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要求并在其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所属 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分别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委员 会和监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修改为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要求并在其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所 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并根据审计业务的性质分别向董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四、原“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 续教育制度。上岗须持有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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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五、原“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1、按照《公司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 2、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

  • 3、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 5、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 6、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 7、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 8、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 修改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 1.按照《公司法》和《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 制定内部审计规程或方法;

  •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

  •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 务信息等;

  • 4.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 5.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6.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 7.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 8.办理公司董事会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 9.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

  • 六、原“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审计所有的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

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

修改为 :“ 第十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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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

七、原“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 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发现的重大风险,有权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报告。”

修改为 :“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 督,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八、原“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查阅各部门所有与审计 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瞒。”

修改为: “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形成评价报 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

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 ”

九、原“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 材料;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权对有 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 合,不得设置障碍。”

修改为 :“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 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 员应当将审计过程及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

十、原“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 规的行为,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反映。

修改为 :“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 间 。”

十一 、删除 原“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 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反映。”

删除 原“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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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原“第十八条 按照顺序变更为第十六条,以下条款至第二十三条以此类推,涉 及序号的相关内容做相应修改。

十二、原“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 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修改为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 三日前 ,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 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十三、 删除 原“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 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原“第二十五条按照顺序变更为第二十二条,以下条款以此类推,涉及序号的 相关内容做相应修改。

十四、原“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并 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内 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实 施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

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要求向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审计决定执 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 执行和审计意见采纳情况 。”

特此公告。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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