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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2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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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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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欧朝霞律师(下 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9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张姿女士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4 人,代表股份75923848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0.53%。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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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 数或超过三分之二数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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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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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选举张姿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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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选举高华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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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选举杨育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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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选举彭建武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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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举朱静波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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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选举张燕飞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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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选举刘忠文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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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选举蒋富国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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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选举王玉杰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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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选举战颖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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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选举景旭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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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选举李万强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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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选举屈仁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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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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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选举刘泽均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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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选举韩曙鹏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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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选举马川利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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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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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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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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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下接签字盖章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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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主任:
经办律师:谭清炜 经办律师:欧朝霞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二O 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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