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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Sep 1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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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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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拟增 资事宜涉及其资本公积中归属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有限公司独享的国拨资金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川华衡评报〔2020〕126 号
(共 1 册,第 1 册 声明、摘要、正文、附件)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目录
| 声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 |
|---|---|
|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 |
| 资产评估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
|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国拨资金使用单位及资产评 | |
| 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_____3 | |
| 二、评估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 |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5 | |
| 四、价值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 |
| 五、评估基准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 |
| 六、评估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 |
| 七、评估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 |
|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__________________8 | |
| 九、评估假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 |
| 十、评估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 |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 |
|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______________ | 10 |
|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_____________________ | 10 |
| 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 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资 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 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关注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资产评估报 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六、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 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及相关当事方申报并经其采用 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 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八、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 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 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 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 披露。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川华衡评报〔2020〕126 号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 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 报告正文。
评估目的: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拟以国拨资金对中国航发北京航科 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
评估对象: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资本公积中归属 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独享的国拨资金。
评估范围:包括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 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 1 个项目的国拨资金。该等国拨资金为政府相关 部门拨入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国有独享性质。产权持有人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为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评估基准日:2020 年 4 月 30 日。
评估方法: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资本公积中归属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独享国拨资金的账面价值为 1,898.00 万元,评估值为 1,898.00 万元。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止。
特别事项说明:
国拨资金使用单位为军工保密单位、涉及军工保密业务,本次申报的国拨资 金项目为涉密项目,相关拨付、立项、竣工验收等文件未予提供,评估人员进行 了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的核对,与申报评估明细表一致。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拟增 资事宜涉及其资本公积中归属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 有限公司独享的国拨资金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川华衡评报〔2020〕126号
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华衡)接受你们共同委托,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 成本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 司拟增资事宜涉及其资本公积中归属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独享的国 拨资金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的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国拨资金使用单位及资产评估委托 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一暨产权持有单位
名称: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航发集团)
住所及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曹建国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5,000,000. 00 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至永久
主要经营范围:军民用飞行器动力装置、第二动力装置、燃气轮机、直升机 传动系统的设计、研制、生产、维修、销售和售后服务;航空发动机技术衍生产 品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维修、销售、售后服务;飞机、发动机、直升机 及其他国防科技工业和民用领域先进材料的研制、开发;材料热加工工艺、性能 表征与评价、理化测试技术研究;经营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经营 国家授权、委托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委托人二
名称: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航发控制)
住所及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刘闾路 33 号
法定代表人:缪仲明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114564.2349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 年 06 月 20 日
营业期限:1997 年 06 月 20 日至********
经营范围:航空航天船舶动力控制系统、行走机械动力控制系统、工业自动 控制及新能源控制系统及其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修理、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利用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 委托人三暨国拨资金使用单位
公司名称: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航发北京航科)
住所及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 1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马川利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48,886.882353 万元
成立日期:2010 年 3 月 1 日
营业期限:2010 年 3 月 1 日至 2060 年 2 月 29 日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生产航空发动机控制系统产品、航空器及发动机液 压泵阀类产品、通用液压泵类产品、尼氟龙制品、精密机械;航空发动机控制系 统产品、航空器及发动机液压泵阀类产品、通用液压泵阀类产品、尼氟龙制品、 精密机械的研究、设计、维修;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技术测试服务;出租 办公用房;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 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四) 委托人与国拨资金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本次评估由航发集团、中国航发北京航科、航发控制共同委托。航发控制系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的控股股东,航发集团为航发控制的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根据《2020 年 7 月 28 日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 要》(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0〕12 号)、《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的复函》(资字〔2020〕35 号)、《中共中国航 发动控所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号:2020-030 号)、《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00710)、中国航发北京航科股东决定 (2020 年 7 月 10 日)、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公司党委会议纪要》(党纪要字 ﹝2020﹞21 号)、中国航发北京航科《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航办 2020-07-10-1) 及中国航发北京航科执行董事决定(2020 年 7 月 10 日),航发集团拟以国拨 资金对中国航发北京航科进行增资。为此,需对其增资事宜涉及其资本公积中归 属于航发集团独享的国拨资金价值进行评估,为该项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中国航发北京航科资本公积中归属于航发集团独享的国拨资金。
评估范围:包括航发集团持有的中国航发北京航科使用的 1 个项目的国拨资 金。该等国拨资金为政府相关部门拨入的专项建设基金,为国有独享性质。产权 持有人为航发集团,使用单位为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评估基准日,上述国拨资金建设项目已完工转固,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的规定,委估国拨资金已全部结转至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 科技有限公司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各项纳入评估范围的国拨资金详情如下: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文号 | 竣工审计意见文号 | 竣工验收报告号 | 金额(万元) | 到账时间 |
|---|---|---|---|---|---|---|
| 1 | 项目1 | xxx | xxx | xxx | 1,898.00 | 2017年4、5、11月<br>2018年4、9、11月年月\20193 |
| 合计 | 1,898.00 |
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国拨资金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众环专字(2020)080277 号专项审核报告。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
充分考虑本项目之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和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评 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 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市场价值反映了 市场整体而不是市场中的某些主体对资产价值的认识和判断。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20 年 4 月 30 日。
本次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确定的。
六、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
《2020年7月28日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总经理办公会纪要〔2020〕12 号);
-
《关于对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资产评估的复函》 (资字〔2020〕35 号);
-
《中共中国航发动控所委员会会议纪要》(编号:2020-030 号);
-
《中国航发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00710);
-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股东决定(2020 年 7 月 10 日)
-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公司党委会议纪要》(党纪要字﹝2020﹞21 号);
-
-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航办 2020-07-10-1);
-
- 中国航发北京航科执行董事决定(2020 年 7 月 10 日);
**(二)**法律法规依据
-
主席令十二届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
国务院令第 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 年 11 月 16 日)及其施 行细则;
-
财政部令第 14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国务院令第 378 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
国资委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 题的通知》;
-
主席令十二届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 权〔2013〕64 号);
-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
关于印发《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技〔2012〕34 号);
20.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三)**评估准则依据
-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 号);
2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 号);
2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 号);
2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7〕42 号);
25.《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 号);
- 26.《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 号);
-
-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 号);
- 2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 号);
- 2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 号);
- 3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 号);
-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 号);
**(四)**法律权属依据
-
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国拨资金使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
该等国拨资金有关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等资料;
-
国拨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各类资产清查评估申报明细表。
-
其他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
国拨资金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其他财务资料;
-
与此次资产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39.评估人员收集、查询、整理的其他与评估有关资料。
**(六)**其他参考依据
40.产权持有单位和国拨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专项审 核报告。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状态、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 选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国拨资金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在国拨资 金使用单位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核 算,账面价值计 1,898.00 万元。
评估人员指导国拨资金使用单位相关人员,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相关操作规 范执行了现场清查核实程序;由于被评估单位为军工保密单位、涉及军工保密业 务,本次申报的国拨资金项目为涉密项目,相关拨付、立项、竣工验收等文件被 评估单位未予提供。评估人员进行了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清查评估明细表 的核对,确认国拨资金金额的准确性;评估人员核实了国拨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 进度,账务处理符合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资本公积账面价值完整准 确。本次评估以核实后的账面值确认评估值。
国拨资金-资本公积评估值为 1,898.00 万元。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接受委托及前期准备
四川华衡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接受评估委托,成立项目团队,制定评估计 划,编制评估申报明细表、评估资料清单及其填报要求。
**(二)**指导企业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
对协助评估工作的企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对评估申报明细表、提供的评估 资料等进行具体的讲解和答疑。
**(三)**现场调查及收集评估资料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评估所需的基础资料,并与 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沟通。
**(四)**评定估算、测算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
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依据。分析各种评估 方法的适用性,选择成本法评估资产权益价值,形成测算结果并对其进行综合分 析。
**(五)**内部审核和与委托人进行沟通
撰写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与委托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 进行沟通,并引导委托人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
九、评估假设
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准则,认定下列假设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未来经济 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1、假设国拨资金使用单位持续经营;
2、假设国拨资金使用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
3、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不可抗力对国拨资金使用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拨资金使用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 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5、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6、假设产权持有单位和国拨资金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
十、评估结论
在满足评估假设条件下,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资 本公积中归属于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独享国拨资金的账面价值为 1,898.00 万元,评估值为 1,898.00 万元。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本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4 月 30日起, 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止。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和
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可能对经济 行为的影响。
**(一)**利用专业报告情况
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使用的国拨资金账面值等相关信息,系利用委托人聘请 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中国航发北京航科发动机控制系 统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 字(2020)080277 号)中披露的相关信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系委托人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是拥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 其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发表的审核意见为无保留意见,我们认为将其作为评 估依据具有时效性和可靠性,对其披露的相关信息,我们予以充分相信。
**(二)**评估程序受限及采取的弥补措施情形
1、国拨资金使用单位为军工保密单位、涉及军工保密业务,本次申报的国 拨资金项目为涉密项目,相关拨付、立项、竣工验收等文件未予提供,评估人员 进行了总账、明细账、会计报表及专项审核报告的核对,与申报评估明细表一致。
2、2020 年 1 月以来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影响国拨资金的 清查核实和评估结论的形成。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使用范围。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 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由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征得四川华衡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 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有效使用期内有效。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 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四川华衡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 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 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 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 : 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光兴
- 资产评估师 : 邓林峰
- 资产评估师 : 高翔
附件
一、资产评估明细表
二、经济行为文件
三、产权持有单位专项审核报告
四、委托人、产权持有单位和国拨资金使用单位营业执 照
五、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六、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七、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文件或者资格证明文件
八、资产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九、负责该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
十、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十一、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