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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4
Apr 2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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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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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号院 7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 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 NO.8, 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 (Post Code): 100077 电话 (Tel): +86(10)88095588 传真 (Fax): +86(10)88091199
关于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第 01540016号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 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讲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 有关规定, 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 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 的基础上, 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 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 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 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 贵公司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 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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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0/17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