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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May 26,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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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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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欧朝霞律师(下 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2年4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上刊登了《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张姿女士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57 人,代表股份765,586,73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81.2002%; 其中:现场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759,326,087 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80.536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 人,代表股份6,260,6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6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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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 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以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过半数通过下列议案:

  • 1.关于公司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关于公司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关于公司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 4.关于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关于公司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6.关于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关于公司201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 8.关于公司2011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 9.关于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10.关于公司聘请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

  • 11.关于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 对上述第 8、9、11 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

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下接签字盖章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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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中航动力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专页)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主任:贺小辉

经办律师:谭清炜 经办律师:欧朝霞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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