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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0

Jun 1,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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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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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律师(下称经办 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 年5 月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马福 安先生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股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8 人,代表股份21522119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83%。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经核对,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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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员资格合法有效。

  •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提案。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 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下列议案:

  • (一)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

  • (二)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三)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四)公司董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 (五)公司监事会2009 年度工作报告;
  • (六)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七)关于公司201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八)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 (九)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 (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十二)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十三) 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十四)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十五) 关于选举景旭、战颖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其中议案(七)关联股东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进

  • 行了回避。

  • 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 五、结论意见:

  •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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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清炜 律师签名: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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