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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9
Jul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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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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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欧朝霞律师(下 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6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宗顺先生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股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21427833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87%。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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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对,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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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9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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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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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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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对,提出新的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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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下列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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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公司资产损失准备财务核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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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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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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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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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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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监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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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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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公司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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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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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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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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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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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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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临时议案。
其中议案(八)、(十三)关联股东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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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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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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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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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清炜 经办律师:欧朝霞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二OO 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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