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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CC AERO-ENGINE CONTROL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09

Jul 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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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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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关于 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方航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一星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负责出具法律意见的谭清炜、欧朝霞律师(下 称经办律师)依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其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文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 年6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南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议程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严格按照会议通知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 式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宗顺先生主持。

经查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到会股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5 人,代表股份21427833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87%。

经查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股(代表持股)数量与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记载一致,且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股 东代理人持有合法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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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对,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且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的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

  • 三、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9 年6 月

  • 18 日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工

  • 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 经核对,提出新的提案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股东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

分之一或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了下列议案:

  • (一)关于公司资产损失准备财务核销的议案;

  • (二)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三)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四)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五)公司董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

  • (六)公司监事会2008 年度工作报告;

  • (七)公司200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八)关于公司200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 (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十)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 (十一)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 (十二)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 (十三)《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 的临时议案。

其中议案(八)、(十三)关联股东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 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 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 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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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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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谭清炜 经办律师:欧朝霞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二OO 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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