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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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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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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规 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炬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融资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决 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担保事项、关 联交易等。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 造、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规划方案,结合相关部门和单 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三)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 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 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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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 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 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 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 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 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 字。

第八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并按照审核意 见,组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 再次提交公司研究;

(二)总经理会议进行讨论;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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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经济、 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 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 论处理。

第四章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 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的,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 易行为。

第十二条 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 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二)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 计或评估;

(三)总经理审议并交董事会审议(如需);

(四)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需);

(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六)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股权融资是指公司 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 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 (二)财务负责人审批并报总经理批准;

  •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财务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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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由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决策管理按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八章 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董事会批准, 不及该范围的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公司除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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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为 6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 估报告的有效期为 1 年。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规定的投融资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为股权,且购买或出 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相 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适用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如果该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 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计算标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 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购买、出售资产若所涉及的交易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适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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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通过。该等事项的交易额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累计计算。

第九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 题审计,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 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 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 司应在其执行董事/董事会或股东(股东会)作出决定/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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