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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S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4,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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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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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董事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 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常设业务决策机构,行使《公司 章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并接受其 领导和制约。

第三条 董事会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并享有股东会另行赋予的职 权。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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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担任董事会主 席。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设 秘书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 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上述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 实施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任期均为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可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 得超过六年。

上述人员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条 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均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 职,但需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章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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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均为自然人,且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未经《公司章程》 规定的提名程序推荐者,不得参加董事选举并当选董事。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和股东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职权,应 当保证忠实、全面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按时参加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组织 的各项活动。如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或表决。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保守公司及股东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内,因其失职致 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 二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通知全体董事,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或电子邮 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临时会议,如内容单 一且明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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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二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 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 )会议日期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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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 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 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表 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 意见。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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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 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 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 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公司对 外担保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并以记名投票或者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传真等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顾问及其他有关人员出席会议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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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 (七)在股东会授权或董事会审议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 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高级管理人员报酬和奖 惩事项;

  •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二)下述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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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 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已履行相关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三)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的 30%的担保;

(3)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关

  • 联人提供的担保;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2)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 (1)(3)(4)条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含标的类别相关或同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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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 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含标的类别相关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 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履行相关审议及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绝对值 0.1%以 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含标的类别相关 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已履行相关审议及 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通 过后实施,并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 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或者评估;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就下列重要事项,定时向董事会议报告,有紧急情况 时,可随时报告:

(一)生产经营情况;

(二)资产情况;

(三)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情况;

(四)财务状况;

(五)重要职员变动情况;

(六)环保、安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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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重大法律问题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每次会议结束,出席会议的董事 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三十二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造成损失,除表示异议记录在案且投反对票的董事无 需承担责任外,其他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如本规则未列明事项, 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如与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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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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