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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ONS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Dec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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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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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49 证券简称:炬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12 月17 日召开了第 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改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类型、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301 号)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 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50 万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9,150 万股变更为 12,200 万股,注册 资本由 9,150 万元变更为 12,200 万元。

同时,公司拟将《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作进一步修订,形 成上市后适用的《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1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核准,于【】年【】月【】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第三条“公司于2021 年6 月11 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核准,于2021年10月18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3,050 万股,于2021 年11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50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200 万
元。
3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产
各种集成电路、通信系统产品(国家限制的
除外)、计算机周边系统产品、消费性电子
系统产品、计算机多媒体系统产品及自动化
机电整合系统之研发、设计、制造、封装、
测试、销售及技术服务等;前述产品之智权、
软件、材料、电路模块、零组件及周边产品
之设计、制造、测试、销售及技术服务;自
有物业出租、网络技术服务(不含许可项
目);教育咨询。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
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自
产各种集成电路、通信系统产品(国家限制
的除外)、计算机周边系统产品、消费性电
子系统产品、计算机多媒体系统产品及自
动化机电整合系统之研发、设计、制造、封
装、测试、销售及技术服务等;前述产品之
智权、软件、材料、电路模块、零组件及周
边产品之设计、制造、测试、销售及技术服
务;自有物业出租、网络技术服务(不含许
可项目);教育咨询。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
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
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
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
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
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4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万股,全
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2,200万股,
全部为普通股。
5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6 第四十一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公司上市
前指公司最近一轮融资估值,下同)的50%
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如公司未盈利的,于公司盈利前不适
用该指标);
第四十一条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
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如公司未盈利的,于公司盈利前不适
用该指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如公司未盈利的,于公司盈利前不适用该
指标)。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本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
按照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股东
大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 万元
(如公司未盈利的,于公司盈利前不适用
该指标)。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9)债权、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
资助;(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外,公司进行本条规
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
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
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二)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关
联人提供担保;
6.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本条第(二)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
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第(二)款第1至
第3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
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担保;
5.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关
联人提供担保;
6.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
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本条第(二)款第4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
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第(二)款第
1至第3项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还应当提供反担保。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
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 万元,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
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公司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公司
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
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
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
或审计,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将该交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评估。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
行使表决权。
公司融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通
过:一年内累计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30%以上。(本章程中的融资事项是指
公司依法向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进
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
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
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
式)。
7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及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经书
面决议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财务官)及公司董
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可
经书面决议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法定代表人任免,公司
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
例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8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 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炬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2 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