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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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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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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1-015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现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 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 是指是指公司通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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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 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 银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按 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 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质押、 委托贷款 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 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 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 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 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 行并开设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经 董事会批准设立 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 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 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 金 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 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 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 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 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 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 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 方 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 利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 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 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和定期报告 中披 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 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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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
|---|---|
|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 择新的投资项目。 |
删除 |
|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 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 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
|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 |
第十七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 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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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 下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及时 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的金额及期限;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闲置的 情况及原因 ;
(三) 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 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 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施; 构出具明的意见;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机构出具的意见; 内容。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 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 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 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 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原因及期限等。
第十九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 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应当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 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 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 排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 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 ,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 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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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 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 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 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 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 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 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 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 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 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 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关于超 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 性的独立意见。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 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条 公司计划使用超募资 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 除满足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 以下要求并在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 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将自 有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 从事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 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 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以及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披露, 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 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 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 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 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三)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包括财务性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
(四)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和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并经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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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就本次超募资金使 用计划是否符合前述条件进行核查并 明确表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 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 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 诺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 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 品的 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 不得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 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 ,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包括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 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 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 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 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 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 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 发现 投资 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 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 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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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 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 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 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 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 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 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三十三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少量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 于一百万元人民币或者低于单个项目 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超过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计划资金的 30%或者以上,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 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 或者终止 原募集资金项 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主体(实施主体 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 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 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科 学、 审慎地 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 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 确保 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 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 将节余募集 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 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5% 的, 可以豁免履行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达 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 ,还应当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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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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