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ctBlue Co.,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Feb 23, 2021
55785_rns_2021-02-23_4e64512e-0b00-41b3-becd-40d5dd2c04e5.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证券代码:300816 证券简称:艾可蓝 公告编号:2021-013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公司拟对现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 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 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下简称“《物权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 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 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 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 下简称“《物权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 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的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 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 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 提供 担保事项 (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 响及存在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 提供 担保情 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 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 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 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 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 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 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 公司利益等。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 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 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两类子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 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 超过 70% 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 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 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 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 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 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 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 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序号相应顺延。 本次《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4 日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