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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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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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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 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 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 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 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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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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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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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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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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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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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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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赠与或受赠资产;
-
8、债权或债务重组;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四)上述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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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五)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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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销售产品、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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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
(六)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七)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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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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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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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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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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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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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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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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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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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决定解散或被依法强制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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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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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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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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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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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 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1、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指定网 站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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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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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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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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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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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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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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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关键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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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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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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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9、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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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 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对 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 后,立即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 部门。报告人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 收手续。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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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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