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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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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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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规范性 文件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 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 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的,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 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

(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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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

告;

  • (五)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协议;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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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 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 法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 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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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 查批准,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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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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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 项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

  •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 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 (八)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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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本制度第十五条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 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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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计算,适用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已按照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 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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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 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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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确保相关关联人名单真实、准 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中,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 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 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 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 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 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 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 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 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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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 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 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 数;“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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