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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Feb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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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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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 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 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
(一)融资事项(仅限于债权融资); (二)签订重大购买、购销合同的事项;
(三)公司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制定的对公司生产经营 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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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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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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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
(三)新建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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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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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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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资子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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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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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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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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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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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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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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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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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投资事项。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有 关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 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法合规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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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一)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
产 10%以下,或者 5,000 万元以下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 10%,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 资产 50%,且超过 10,000 万元的融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重大购买、购销合同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单笔合同标的额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
(二)单笔合同标的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10,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董事长应在签署后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时, 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 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本条所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九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的重大投资事项(以下简称“交 易”)时,按照如下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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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 情形的除外: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 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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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依据;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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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购买及处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购置固定资产的金额在董事长权限内的,应由使用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导批示,经财务部审核后,报董 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但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 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固定资产的报废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报财务部会同有关主管 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报董事长批准;超过董事长审批权限,但 尚未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由董事长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第十一条 就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 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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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重大经营 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 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 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三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并以议案的形式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 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 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 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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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 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 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 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室、 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 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应坚 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 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 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 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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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 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请, 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 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 (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 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 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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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 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 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 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 “内”、“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本规 则,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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