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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r 13,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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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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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 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 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 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 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工作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 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 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2 名 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 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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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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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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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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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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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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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 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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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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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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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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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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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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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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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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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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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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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
-
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
- (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
(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 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
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 (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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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必要时,依程 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重点检查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和 执行情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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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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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和关联交易等重大财务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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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财务政策调整;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五)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 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等;
(六)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监事会应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财务决策和执行等 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议公司根据相关程序 对相关人员予以罢免。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财务决策、执行等方 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公司处理的情况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 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相关岗位和各项业务的实施进行全面的监督和 评价。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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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 意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资 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融资、利润分配方案、委托理财 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出售或转让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证 券或风险投资事项,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六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 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至少应提 前3 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 况下召开的临时监事会及通讯方式表决的临时监事会除外。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十九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 各项。
第二十条 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 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 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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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 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 事会复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 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本规 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至少”、“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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