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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Feb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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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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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艾可蓝
股票代码:300816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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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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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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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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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 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 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8 月 9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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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 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朱爽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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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 屹之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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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 (朱庆)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 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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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永元、李兴斌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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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六)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 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七)股东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股东池州南鑫、广发信德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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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 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 公司/本合伙企业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存在适当减持 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股东珠海康远、志道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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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 2018 年 9 月 3 日通过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完 成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自身的财务结构、盈利能力和未来 的投资、融资发展规划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 稳定性。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 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 票股利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公司当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2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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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已经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以上的部分,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 的方式进行分配。
3 、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时的现金分红比例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 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
4 、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 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 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社会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 公司资金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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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如果有外部监事,外部监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 润分配的股东大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大会时,应保障中小股 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 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 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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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 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 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 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执行
1、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
2、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
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四、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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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议案》,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预案启动条件、有效期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时,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启动 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 2、有效期: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 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 、由发行人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 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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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发行人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的 50%。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 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 、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 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3)控股股东承诺单次计划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低于其前一会计 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30%,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股票的 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下简称“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2)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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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 1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及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 次被触发。
(3)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 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薪酬。全体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完成后的 6 个 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5)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 定签署相关承诺。
(6)触发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 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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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 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 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现金分红,同意其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完成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具有以下情形者,为未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1)若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其股票 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控股股东未及时制定增 持股份具体方案的,则未及时制定增持股份具体方案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股 价措施;
(2)若控股股东已及时制定了增持股份具体方案,但该具体方案所涉及的 控股股东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的,则未履行义务的控股股东为未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若公司采取回购公司股份措施,而控股股东及其直接控制的公司股东 无合法理由对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导致回购公司股份 具体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则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控股股东为未实施稳定 股价措施。
2、若公司在启动条件达成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未及时制定回购公司股份具 体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则由公司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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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公司应尽快继续履行制定股份回购具体 方案的义务,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公司履行前述义务。
若公司及时制定了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但公司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义 务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按照回购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3、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均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发行人股票收 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下,若有增持义务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制定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的,则由负有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尽快继续 履行制定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的义务。
若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但有增 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该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则有增持义务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按照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方案履行义务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停止向其发放绩效薪酬及现金分红,同意其已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得转让并授权公司办理锁定手续,直至其已完成实施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确认之日起 15 个交 易日内,公司应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份回购 计划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 6 个月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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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因不可抗力、未获相关部门审批及交易对方不同意转让等外部因素之外, 若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回购义务,公司将公开说明未按期履行该等回购义务的 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将自愿申请冻结与 履行本次回购义务相等金额的自有资金,直至公司实施完毕上述股份回购计划或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履行完毕其他替代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一旦发生前述情形,本公司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 结公司相应自有资金,为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 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一旦发生前 述情形,本人同意按照经司法机关最终裁决确认的赔偿金额冻结本人相应自有资 金,为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 带法律责任。”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重大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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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本人同意以本人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通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所获现金分红或现金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四)中介机构承诺
1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发行人律师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及复核验资机构, 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 、发行人验资机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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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 外。”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考虑上述情况,公 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 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
(一)发行人应对被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 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巩固和提升主营业务,提高日常 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管理层的激励和考核,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 施,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 、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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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上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顺利实施。
2 、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升级扩产项目和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 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
3 、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多年的经营积累及研发开拓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将进 一步完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 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 时,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 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4 、吸引优秀人才,加强管理层激励和考核,提升管理效率
公司始终把人才战略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核心战略,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人才 吸引、激励和发展体系,最大限度地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发 挥人才优势,不断保持和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经营管理 层的考核,完善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体系,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提升 管理效率,完成业绩目标。
5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 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修订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 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 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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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面临的内外部风险客观存在,上述 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
2、承诺对本人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将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拟公布的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等安排 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失信补救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将严格履行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 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发行人未能完全有效的履行前述 承诺事项,则发行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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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发行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发行人将以自有资金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 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则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 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 述承诺事项,则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及现金分红(如 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 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 现金红利或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持股 5% 以上的其他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为广发信德、池州南鑫。
“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本公司/ 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的履行前述承诺事项,则本公司/本企业将采取下列约束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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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企业履行完成相 关承诺事项。”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公 司/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出具了 《关于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避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
“1、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在任何地域以任 何形式,从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所规定的可能与股份公 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活动。本人今后如果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 人自该控股或实际控制关系解除之日起五年内,仍必须信守前款的承诺。”
“2、本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如果属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之内的, 则本人将及时告知股份公司,并尽可能地协助股份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3、本人不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可能影响股份公司经营和发展的业务或活 动,包括: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公司的独立发展;捏造、 散布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损害公司的商誉;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施加不良影响, 造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等核心人员的异常变动。”
“4、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 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同 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出具了《关 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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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 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描述或者重大遗漏。”
“2、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 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 情形。”
“3、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继续减少和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不必要关联交易,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督促公 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专门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权限和 程序进行决策,确保关联交易公允进行,不使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
“4、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
“5、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 本人投资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6、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 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 金往来。”
“7、本人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主要股东地位(如适用)及重大影响,谋求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优于市 场第三方的权利;亦不会谋求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8、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期间,信守以上承诺。”
(三)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出具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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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公司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存在的未能依法缴 交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事由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被要求补缴相关款 项的,本人愿意全额缴纳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费用和承担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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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19]2388 号文核准,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0 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 让,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 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价格为 20.28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9 号)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艾可蓝”,股票代码 “300816”。本次公开发行 2,0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2、上市时间:2020 年 2 月 10 日
-
3、股票简称:艾可蓝
-
4、股票代码:300816
-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00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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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000 万股
-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 “ ”
-
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
-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000 万股 新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 类别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 股) |
本次发行后持 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 交易日顺延) |
|---|---|---|---|---|
| 首次公开发 行前已发行 股份 |
刘屹 | 3,230.86 | 40.39% | 2023年2月10日 |
| ZHU QING(朱庆) | 1,162.95 | 14.54% | 2021年2月10日 | |
| 广发信德 | 411.34 | 5.14% | 2021年2月10日 | |
| 池州南鑫 | 340.63 | 4.26% | 2021年2月10日, 其中池州南鑫股东刘 屹、刘凡、赵锐、姜 任健、朱爽可上市交 易日为2023年2月 10 日 |
|
| 朱弢 | 225.82 | 2.82% | 2021年2月10日 | |
| 志道投资 | 180.00 | 2.25% | 2021年2月10日 | |
| 蒋海燕 | 101.62 | 1.27% | 2021年2月10日 | |
| 朱明瑞 | 101.62 | 1.27% | 2021年2月10日 | |
| 汪涛 | 56.45 | 0.71% | 2021年2月10日 | |
| 沈志彬 | 56.45 | 0.71% | 2021年2月10日 | |
| 梁水生 | 48.00 | 0.60% | 2021年2月10日 | |
| 吴勇 | 42.00 | 0.53% | 2021年2月10日 | |
| 戴恒荣 | 30.00 | 0.38% | 2023年2月10日 | |
| 珠海康远 | 6.26 | 0.08% | 2021年2月10日 | |
| 贾良文 | 6.00 | 0.08% | 2021年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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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6,000.00 | 75.00% | - | |
|---|---|---|---|---|
| 首次公开发 行股份 |
本次发行社会公众 股 |
2,000.00 | 25.00 | 2020年2月10日 |
| 合计 | 8,000.00 | 100.00% | -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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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ActBlue Co., Ltd. |
| 注册资本 | 6,000万元(发行前),8,000万元(发行后) |
| 法定代表人 | 刘屹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1月21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1月6日 |
| 住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 |
| 经营范围 | 发动机节能减排等关键零部件和系统产品的开发、生产 与销售;在用车辆、机械、船舶等的节能减排产品的升 级、改造、更换、维修;发动机与车辆、机械、船舶等 排放和性能检测与标定服务;与大气环保相关的技术和 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进出口业务。 |
| 主营业务 | 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及与大气环保相关产品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根据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 分类,根据产品的功能,公司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 境治理业”。 |
| 邮政编码 | 247000 |
| 电话 | 0566-5256999 |
| 传真 | 0566-5255693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act-blue.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刘凡 |
|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566-5256999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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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职位 | 任期起始日期 | 任期终止日期 |
|---|---|---|---|
| 刘屹 | 董事长、总经理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ZHU QING(朱 庆) |
董事、副总经理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姜任健 | 董事、总经理助理、 财务总监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谢永元 | 董事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徐枞巍 | 独立董事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郭建国 | 独立董事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张欣 | 独立董事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朱弢 | 监事会主席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许全瑞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8年11月4日 | 2021年11月6日 |
| 方媛 | 监事 | 2018年11月7日 | 2021年11月6日 |
| 刘屹 | 总经理 | 2018年11月8日 | 2021年11月7日 |
| ZHU QING(朱 庆) |
副总经理 | 2018年11月8日 | 2021年11月7日 |
| 姜任健 | 总经理助理、财务总 监 |
2018年11月8日 | 2021年11月7日 |
| 刘凡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
2018年11月8日 | 2021年11月7日 |
| 李兴斌 | 总经理助理 | 2018年11月8日 | 2021年11月7日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1 、直接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本公 司股份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亲属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持 股比例 |
|---|---|---|---|---|---|
| 1 | 刘屹 | 董事长、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3,230.86 | 40.39% |
| 2 | ZHU QING(朱庆) | 董事、副总经理 | 直接持股 | 1,162.95 | 14.54% |
| 3 | 朱弢 | 监事会主席、无 锡分公司负责 |
直接持股 | 225.82 | 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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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
2 、间接持股情况
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通过池州南鑫、珠海 康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详情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姓名 | 公司职务/亲属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持 股比例 |
|---|---|---|---|---|---|
| 1 | 刘屹 | 董事长、总经理 | 通过池州南 鑫间接持股 |
0.0921 | 0.00% |
| 2 | 姜任健 | 董事、总经理助 理、财务总监 |
130.1951 | 1.63% | |
| 3 | 谢永元 | 董事 | 通过珠海康 远间接持股 |
0.4389 | 0.01% |
| 4 | 许全瑞 | 监事、应用技术 部部长 |
通过池州南 鑫间接持股 |
1.4914 | 0.02% |
| 5 | 刘凡 |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
68.1264 | 0.85% | |
| 6 | 李兴斌 | 总经理助理 | 1.4914 | 0.02% | |
| 7 | 赵锐 | 在用车船项目 部部长、董事长 刘屹之弟 |
68.1264 | 0.85% |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 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刘屹,刘屹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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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刘屹,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4290119780619****, 男,1978 年 6 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998 年 8 月至 1999 年 7 月,任天津大 学内燃机研究所工程师;1999 年 8 月至 2001 年 3 月,就读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 学机械工程系并任汽车研究中心研究助理;2001 年 4 月至 2005 年 5 月,就读于 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机械工程系并任发动机研究中心研究助理,2003 年获硕士学位,2005 年获博士学位;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8 月,历任托马斯(美 国)电磁有限公司项目主管。2009 年被聘为国家特聘专家,并获得“中国青年 五四奖章”、“中国青年创业奖”等荣誉。2009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目前还兼任艾格瑞执行董事、盐城寰亚执行董事、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全国青联委员、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中国内燃机工业协 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合肥工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汽车环保技术 研究所所长等职务。
本次发行后,刘屹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 40.39%的股份。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除艾可蓝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刘屹直接控制盐城寰亚。盐城寰亚的基 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盐城寰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2年8月27日 |
|---|---|---|---|
| 注册资本 | 250万元 | 实收资本 | 250万元 |
| 公司地址/主要生 产经营地 |
盐城环保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楼401、402室(28) | ||
| 法定代表人 | 刘屹 | ||
| 主营业务 | 土壤环境科学研究;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 电力家用器具制造 |
||
| 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关系 |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上下游关系 | ||
| 股东构成 |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
| 刘屹 | 71.27% | ||
| 吴霞虹 | 19.13% | ||
| 朱弢 | 9.60% | ||
| 合计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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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未经审计主要财 务数据(万元) |
项目 | 2018 年 末 |
2019 年 半年末 |
项目 | 2018年度 | 2019年半 年度 |
|---|---|---|---|---|---|---|
| 总资产 | 930.84 | 930.83 | 净利润 | -1.67 | -0.61 | |
| 净资产 | 198.63 | 198.02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除盐城寰亚之外,实际控制人刘屹无控制的其他 企业。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股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日,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刘屹持 有池州南鑫 0.03%的 股份,并通过池州南 池州南鑫商务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鑫间接持有发行人 0.0015%的股份,其 中池州南鑫的基本情 况如下表所示:中文 名称 类型 合伙企业 注册地及主要经 安徽省池州市通港大道 89 号 414—415 室 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姜任健 成立日期 2015 年 7 月 20 日 合伙期限 长期 主营业务及其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 该合伙企业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系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39,996 人,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万股) | 比例(%) |
|---|---|---|---|
| 1 | 刘屹 | 3,230.86 | 40.39% |
| 2 | ZHU QING(朱庆) | 1,162.95 | 1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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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广发信德 | 411.34 | 5.14% |
|---|---|---|---|
| 4 | 池州南鑫 | 340.63 | 4.26% |
| 5 | 朱弢 | 225.82 | 2.82% |
| 6 | 志道投资 | 180.00 | 2.25% |
| 7 | 蒋海燕 | 101.62 | 1.27% |
| 8 | 朱明瑞 | 101.62 | 1.27% |
| 9 | 汪涛 | 56.45 | 0.71% |
| 10 | 沈志彬 | 56.45 | 0.71% |
| 合计 | 5,867.74 | 7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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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总股数为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 20.28 元/股,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6.3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1.7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8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网上 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本次网上发行股数为 2,000 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本次网上发行 有效申购户数为 11,608,808 户,有效申购股数为 122,205,309,000 股,配号总数 为 244,410,618 个,中签率为 0.0163659011%,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6,110.26545 倍。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 2020 年 1 月 20 日披露的《安徽艾可蓝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定价发行申购情况及中 签率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 62,658 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最终包销股份数量为 62,658 股,包销金额为 1,270,704.24 元,包销比例为 0.31%。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0,5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36,517.92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 100Z0022”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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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4,042.08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
| 项目 | 金额(万元) |
|---|---|
| (1)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 | 2,830.19 |
| (2)审计、验资费用 | 570.75 |
| (3)律师费用 | 226.42 |
| (4)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 | 391.51 |
| (5)发行上市相关手续费用 | 23.21 |
| 合计 | 4,042.08 |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为 2.02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份)。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6,517.92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01 元/股(按照 2018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311 元/股(按照 2018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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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已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会审字【2019】6515 号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 年 1-9 月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未经审计),并出具了会阅字【2019】7597 号审阅报告。上 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 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照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之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采购模式、生产模式、销售模式,主要产品生 产成本及销售价格,主要供应商及主要客户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 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 利因素。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 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中披露了公司 2019 年 1-9 月的主要财务信息及 经营状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 司 2019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 公司 2019 年 1-9 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2019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41,149.40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4.56%。
2019 年 1-9 月,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826.5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49.22%,增幅较大的原因主要系:①对全柴动力、 福田汽车的销售相比去年同期增加 6,307.52 万元;②新增江西大乘、五菱柳机、 天纳克等主要客户,新增收入 3,181.46 万元。以上两个因素导致销售收入较上年 同期增加 9,488.98 万元(扣除云内动力、常柴股份、江苏四达销量降低导致营业 收入减少 2,413.94 万元的影响,以上两个因素导致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 7,075.04 万元,占新增收入的 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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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基于上述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发行人预计 2019 年度营业收入 55,859.91 万元 至 57,159.91 万元,同比增长 25.46%至 28.3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9,519.18 万元至 10,953.47 万元,同比增长 14.84%至 32.15%;预计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9,034.34 万元至 10,143.63 万元, 同比增长 21.28%至 36.17%。
上述 2019 年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初步预测,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 审阅,不构成盈利预测。若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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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 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 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政策,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 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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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 名称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法定代表人 | 魏庆华 |
| 住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 联系电话 | 010-66555196 |
| 传真 | 010-66555103 |
| 保荐代表人 | 崔永新、覃新林 |
二、上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 件。东兴证券愿意推荐艾可蓝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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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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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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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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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art of picture text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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