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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Blu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Feb 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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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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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2388 号” 文核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可蓝”、“发行人”或“公 司”)2,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 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 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公司名称 |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ActBlue Co., Ltd. |
| 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 | 6,000万股 |
| 法定代表人 | 刘屹 |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1月21日 |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6年1月6日 |
| 住所 |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工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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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 247000 |
|---|---|
| 电话 | 0566-5256999 |
| 传真 | 0566-5255693 |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act-blue.com |
| 电子信箱 | [email protected] |
| 负责信息披露及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 刘凡 |
| 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负责人电话 | 0566-5256999 |
(二)发行人设立情况
发行人是由安徽艾可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2009 年 1 月 8 日,金桥公司与刘屹、ZHU QING(朱庆)、周洪昌签署《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安徽艾可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 书》”)以及有限公司章程,成立艾可蓝有限,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人民币。根 据《合同书》、有限公司章程以及 2009 年 1 月 20 日签订的《中外合作企业安徽 艾可蓝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补充合同》约定,金桥公司以货币出资 245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9%;刘屹出资 115.90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56.80 万元,技术 出资 59.10 万元,合计占公司注册资本 23.18%;ZHU QING(朱庆)出资 69.55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4.10 万元,技术出资 35.45 万元,合计占公司注册资本 13.91%;周洪昌出资 69.55 万元,其中货币出资 34.10 万元,技术出资 35.45 万 元,合计占公司注册资本 13.91%。
2009 年 1 月 20 日,池州市商务局下发《关于同意设立中外合作安徽艾可蓝 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池商发【2009】9 号),批复同意设立有限公司。 同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向艾可蓝有限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发证序号:3400008372)。
2009 年 1 月 21 日,池州市工商局对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设立登记,并核发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4170040000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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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有限设立时的股东与出资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姓名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
| 1 | 金桥公司 | 245.00 | 49.00 | 货币 |
| 2 | 刘屹 | 115.90 | 23.18 | 货币、技术 |
| 3 | ZHU QING(朱庆) | 69.55 | 13.91 | 货币、技术 |
| 4 | 周洪昌 | 69.55 | 13.91 | 货币、技术 |
| 合计 | 500.00 | 100.00 | - |
2015 年 11 月 6 日,艾可蓝有限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艾可蓝有限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艾可蓝有限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以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015 年 7 月 31 日账面净资产 66,192,099.39 元, 按 1:0.9065 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 6,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股份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艾可蓝有限原股东在艾可蓝有限中享有的全 部所有者权益相应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艾可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超过净资产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由艾 可蓝有限全体股东按当时持有艾可蓝有限的股权比例分别持有。同日,艾可蓝有 限全体股东签署《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2015 年 12 月 3 日,安徽省商务厅下发《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同意安徽艾可蓝 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皖商办审函[【2015】909 号),同意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 12 月 3 日,安徽省人民 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发证序号 3400014496)。
2016 年 1 月 6 日,艾可蓝取得了池州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核 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7006836379072 的《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 6,000 万元人民币。艾可蓝设立时,各发起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出资比例 |
|---|---|---|---|
| 1 | 刘屹 | 32,308,572 | 53.85% |
| 2 | ZHU QING(朱庆) | 11,629,524 | 19.38% |
| 3 | 广发信德 | 4,113,360 | 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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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发起人名称 | 股份数量(股) | 出资比例 |
|---|---|---|---|
| 4 | 池州南鑫 | 3,406,320 | 5.68% |
| 5 | 朱弢 | 2,258,160 | 3.76% |
| 6 | 朱志强 | 2,032,344 | 3.39% |
| 7 | 姜捷 | 1,800,000 | 3.00% |
| 8 | 汪涛 | 564,540 | 0.94% |
| 9 | 沈志彬 | 564,540 | 0.94% |
| 10 | 梁水生 | 480,000 | 0.80% |
| 11 | 吴勇 | 420,000 | 0.70% |
| 12 | 戴恒荣 | 300,000 | 0.50% |
| 13 | 珠海康远 | 62,640 | 0.10% |
| 14 | 贾良文 | 60,000 | 0.10% |
| 合计 | 60,000,000 | 100.00% |
(三)主营业务
公司主营业务为发动机尾气后处理产品及与大气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包括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器型产品(SCR)、柴油机颗 粒捕集器型产品(DPF)、汽油机三元催化剂/器(TWC)等产品,同时形成小 规模的 VOCs 废气治理设备收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主要用于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发动机 尾气净化,是使发动机符合国家尾气排放标准的核心部件。
(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均摘自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审字【2019】0176 号《审计报 告》及会阅字【2019】7597 号《审阅报告》,或依据《审计报告》、《审阅报告》 计算得出:
1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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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2019 年9 月末 | 2018 年末 | 2017 年末 | 2016 年末 |
|---|---|---|---|---|
| 资产总额 | 49,729.70 | 44,632.92 | 45,132.80 | 20,836.46 |
| 流动资产 | 41,427.66 | 37,637.02 | 38,870.96 | 16,270.62 |
| 非流动资产 | 8,302.04 | 6,995.89 | 6,261.84 | 4,565.84 |
| 负债总额 | 22,068.37 | 24,911.24 | 30,778.07 | 10,924.51 |
| 流动负债 | 16,235.88 | 19,036.80 | 27,481.41 | 7,129.71 |
| 非流动负债 | 5,832.49 | 5,874.44 | 3,296.66 | 3,794.80 |
| 股东权益 | 27,661.33 | 19,721.68 | 14,354.73 | 9,911.95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权益合计 |
27,605.52 | 19,597.58 | 14,308.06 | 9,865.74 |
2 、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9 年1-9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营业收入 | 41,149.40 | 44,524.92 | 37,294.05 | 15,252.64 |
| 营业利润 | 8,994.81 | 8,766.23 | 5,132.49 | 1,696.12 |
| 利润总额 | 9,147.56 | 9,505.75 | 5,120.57 | 2,045.49 |
| 净利润 | 7,939.65 | 8,266.27 | 4,432.32 | 1,707.39 |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 |
8,007.94 | 8,288.95 | 4,431.87 | 1,707.50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
7,826.56 | 7,449.19 | 4,214.03 | 1,805.35 |
3 、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19 年1-9 月 | 2018 年度 | 2017 年度 | 2016 年度 |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468.21 | 5,806.51 | 124.41 | -1,769.01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79.27 | -465.77 | -2,301.70 | 854.06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20.92 | -3,021.48 | 7,524.32 | -3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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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631.04 2,314.12 5,345.77 -943.77
4 、主要财务指标
| 2019 年9 月末/1-9 月 |
||||
|---|---|---|---|---|
| 项目 | 2018 年末/度 | 2017 年末/度 | 2016 年末/度 | |
| 流动比率(倍) | 2.55 | 1.98 | 1.41 | 2.28 |
| 速动比率(倍) | 1.99 | 1.65 | 1.06 | 1.67 |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4.09% | 55.92% | 68.27% | 52.55%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2.61 | 3.02 | 3.18 | 2.41 |
| 存货周转率(次) | 3.30 | 3.47 | 3.39 | 2.43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万元) |
9,913.70 | 10,469.35 | 5,933.36 | 2,427.70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万元) |
8,007.94 | 8,288.95 | 4,431.87 | 1,707.50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万元) |
7,826.56 | 7,449.19 | 4,214.03 | 1,805.35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35.00 | 23.08 | 14.19 | 23.32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元) |
0.24 | 0.97 | 0.02 | -0.29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94 | 0.39 | 0.89 | -0.16 |
|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 每股净资产(元) |
4.60 | 3.27 | 2.38 | 1.64 |
|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 |
0.53% | 0.58% | 0.46% | 0.26%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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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数量 |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为2,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
|---|---|
| 发行价格 | 20.28元/股 |
| 发行市盈率 | 21.78倍(发行价格/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经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 的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3.27元(按截止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除以发行 前总股本计算) |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7.01元(按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 市净率 | 2.8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
| 发行方式 | 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定价发行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 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象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募集资金总额 | 40,560.00万元 |
| 募资资金净额 | 36,517.92万元 |
| 发行费用概算(各项费用均 为不含税金额)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4,042.08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 2,830.19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570.75万元、律师费用226.42 万元、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391.51万元、发行 上市相关手续费用等23.21万元。 |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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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的,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 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 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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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亲属赵锐、戴恒荣及朱爽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屹之 亲属姜任健、刘凡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 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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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ZHU QING (朱庆)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谢永元、李兴斌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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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
“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 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 人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人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人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 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生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上述承诺。”
“本人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 的方式减持,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人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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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6 、监事朱弢、许全瑞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 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 、股东蒋海燕、朱明瑞、汪涛、沈志彬、梁水生、吴勇及贾良文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 定。”
“本人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8 、股东池州南鑫、广发信德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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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 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以及本 公司作出的其它公开承诺前提下,本公司存在适当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如果本公司对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 行减持,本公司将采用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减持,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在公司上市之日持股数的 100%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且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
“若本公司的减持行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 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9 、股东珠海康远、志道投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亦遵守上述规定。”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承诺以上信息及声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承 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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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
1、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
2、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8,0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股份 2,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公开发行 的股份比例不低于 25%;
-
4、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
-
5、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下列任何情形:
1、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 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 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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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承诺如下:
1、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 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
5、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
-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本保荐机构保证本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7、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
8、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采取的监管措施;
-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 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 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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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事项 | 工作安排 |
|---|---|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 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情况 |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度 |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协助发行人 制定有关制度并有效实施,建立对相关人员的监管措施、完善 激励与约束机制;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 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 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 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 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 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 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 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定期跟踪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关注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 |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 对重大担保行为与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 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 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 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 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 发表公开声明。 |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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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 职责的相关约定 |
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 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 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 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
|---|---|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 | 崔永新、覃新林 |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 电话 | 010-66555196 |
| 传真 | 010-66555645 |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东兴证券愿意推荐艾可蓝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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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艾可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魏 庆 华
保荐代表人:
崔永新 覃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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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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