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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el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Dec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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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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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规则》)及《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 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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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12 月5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2 年12 月21 日在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周中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6 名,代表 股份5000 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2.11%。

2、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贵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1)《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造厂房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营业期限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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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吕秉虹 王 侃 杨 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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