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Acrel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n 13, 2012
55288_rns_2012-06-13_99ba0609-3ec1-44ad-9e80-7650a382d2a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 picture [91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2年6月12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 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 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 投资和债券投资等以短期财务收益为目标的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 长期债权投资等以股权控制、资产占有、长期收益等长期利益为目标的投资。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 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删除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 投资的决定。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1 页 共 4 页
==> picture [91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
(三)涉及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由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五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 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 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 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六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 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第 2 页 共 4 页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91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八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 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长期投资合 同或协议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 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 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 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 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专门批准 后,方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 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 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自行保管。
第十一条 投资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 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控制投资资产,对任何 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 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经办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对 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期末应进行成本与 市价孰低比较,正确记录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三条 除无记名投资资产外,本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的当天应尽快将其 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长期登记于经办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 弊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 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 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进行长期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3 页 共 4 页
==> picture [91 x 2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单位 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对于短期投资,也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日常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 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 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 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应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和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必要时董事会可委托投资项目经办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评价、分析。
第十九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 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picture [426 x 29] intentionally omitted <==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