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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el Co., 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2
Feb 1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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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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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2]019 号
致: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 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和《从业办法》 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 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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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全体股东。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 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 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于2012年2月17日上午9:30在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中先生主持。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 体股东,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 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 代理人)共计16人,代表股份26,171,61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75.49%。除贵 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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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 依照贵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方式进行表决,选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 票和计票,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宣布。
经核查,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贵公司董事签署。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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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马 哲 刘斯亮 2012 年2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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