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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el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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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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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安 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 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 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 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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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 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 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 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第七条 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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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 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

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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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深交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 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 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 建设和运维,可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 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 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 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 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 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相关 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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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六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 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 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 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 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十八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 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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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 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 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十九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 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 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 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 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为避免 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书面 采访。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 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录音。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由证券部安 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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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 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 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 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 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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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 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同时立即报告深交所并进行公告。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定期 报告披露前15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由证券部进行管理。投资 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 2、活动内容;

  • 3、提供的有关资料;

  •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5、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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