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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rel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7
Mar 1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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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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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关 于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贵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 下简称“《规则》”)及《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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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2月2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姓 名和电话号码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3月16日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 长周中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22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799,172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0.841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50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91,118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1667%。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现场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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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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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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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结果。
-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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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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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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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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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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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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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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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关于补选姜龙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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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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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 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钊 负责人: 沈田丰 王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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