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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Com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8
Mar 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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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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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444 兆勁 公司提供
| 序號 | 8 | 發言日期 | 107/03/31 | 發言時間 | 19:26:43 |
| 發言人 | 徐俊賢 | 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7-580777 |
| 主旨 | 董事會決議修訂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辦法 |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3/31 |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3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 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特定職等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不適用 7.認股價格: 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上述認股價格若低於面額以普通 股股票面額為認購價。 8.認股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100%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本憑證及其相關權益,應為員工持續在職貢獻才得享有,並非承受及持有憑證後,即完 全擁有相關所有權或處分權。認股權人若無持續在職,除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之規定 處理外,本公司得就該員工認股權憑證尚未達到具行使權利之部份予以收回並註銷。 認購時數額以整數單位為之,單次認購計算值不足一單位者得進位為整數單位,惟認購 單位數總和仍以原認股權憑證所記載單位總數權益為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3)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 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 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 個月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 認購權利,唯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四)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2) 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 使認股權人剩餘全部之認股權利。惟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 (五)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條 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七)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未達50%之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本項第一點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 經本公司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 轉任之影響。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有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 行海外存託憑證等),本公司應依下列計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轉換價格(向下調整, 向上則不予調整)並洽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公告,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整之,但有實 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之規範,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 為止,分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含已辦理完成之私募普通股),並減除本公司 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依下 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股價格: (1)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 減資後已發行普 通\股股數 (2)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依據第五條規 範行使期間內,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再統由管理部股務處向本 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 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 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 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新股。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 起上市買賣。 (四) 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五) 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 股股份相同。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購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份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本辦法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生效,申報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其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與之相關之稅賦,按當時 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 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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