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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 INDUSTRY GROUP IN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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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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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2021 年8 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治理制度的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所界定 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 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 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 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在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经营性资 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 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 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并交由财务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 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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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公司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 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各备案一份。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之间的在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公司任何关联方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从公司支取资金和接受公司支 付的资金。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 任,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 规定的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 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 程,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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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 司总经理(总裁)是直接主管责任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是该 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 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 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 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 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 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监事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 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监事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 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公司关联方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解聘等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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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 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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