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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 INDUSTRY GROUP IN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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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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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6 月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20 号)之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
(一)《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或相关 重大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
(三)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四)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五)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市场变化 等;
(七)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对已经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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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 机构: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实施有关信息披露内部报告程序并予以对
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 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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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制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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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 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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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 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 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
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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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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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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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 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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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对该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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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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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
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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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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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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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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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账准备;
-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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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则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
(十一)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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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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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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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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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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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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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交易金额之计算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 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的关联交易的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 、 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 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 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 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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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大幅变动;
上述业绩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 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 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九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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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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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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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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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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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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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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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 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 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沟通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 者提供已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办公室及其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及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 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经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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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 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 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申请、审查及发布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履行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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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
-
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
(三)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
-
(四)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
-
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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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六)董事会审议后,根据审议意见对定期报告进行修改;
-
(七)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审核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按下列程序披露:
-
(一)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议公告披露流程:
-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起草临时报告,由董事
-
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
2、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上报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进行审核并签发;
-
3、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公告。
-
(二)涉及其他不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件,且达
-
到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遵循以下披露流程:
-
1、报告信息的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由该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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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对所提供信息认真核对并签字后在第一时间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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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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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向总经理和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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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会秘书将披露文稿上报总经理、董事长,并根据总经理和董事长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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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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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披露文稿交董事长审阅并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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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事会秘书或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报上交所审核公告。
第六章 保密事项与处罚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不得泄漏公司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十六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 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 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本办法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审核责任人给予处分,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追偿损失。
第五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关联人不得擅自披露 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上述人员必须承担责任,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 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级、撤职等相应处罚,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 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依据本办法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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