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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AGM Information 2022
Jun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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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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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碼 3130
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verline{\phantom{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111年股東常會
議事手冊
開會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開會地點: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119號3樓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目錄
| 壹丶開會程序 | |
|---|---|
| 貳、會議議程 | |
| 一、報告事項 | |
| 案由一:一一〇年度營業報告 | |
| 案由二:一一〇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 |
| 案由三:一一〇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5 | |
| 二、承認事項 | |
| 案由一:承認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5 | |
| 案由二:承認一一〇年度盈餘分派案 | |
| 三、討論事項 | |
| 案由一:討論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6 | |
| 四、臨時動議 | |
| 五、散會 | |
| 参、附件 | |
| 附件一:一一〇年度營業報告書 | |
|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 |
| 附件三: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 | |
| 附件四:盈餘分派表 | |
| 附件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對照表 33 | |
| 肆、附錄 | |
| 附錄一:股東會議事規則 | |
| 附錄二:公司章程 | |
| 附錄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前) | |
| 附錄四:董事持股情形 |
壹、開會程序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開會程序
一、宣布開會
- 二、主席致詞
- 三、報告事項
- 四、承認事項
- 五、討論事項
- 六、臨時動議
- 七、散會
貳、會議議程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一年股東常會會議議程
- 召開方式:實體股東常會
- 時 間 : 中華 民 國一 一 一 年五 月 二十 六 日 (星期 四 )上 午 九 時整
- 地點:一零四資訊科技總公司
(新 北 市 新店 區 寶中 路 119 號 3 樓 )
- 壹 、 宣布開會
- 貳 、 主席致詞
- 參 、 報告事項
一 、 一一○年度營業報告。
- 二 、 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
- 三 、 一一○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
- 肆 、 承認事項 一 、 承認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二 、 承認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 伍 、 討論事項
- 一 、 討論修訂「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 陸 、 臨時動議。 柒 、 散會。
-4-
一、報 告 事 項
案由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本公司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第 8 頁至第 14 頁。
案由二:一一○年度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報請 公鑒。
說 明 :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第 15 頁。
案由三:一一○年度員工及董監酬勞分派情形報告,報請 公鑒。
- 說 明 : (一 )依據本公司公司章程第廿五條規定。
- (二 )本公司一一○年度財報之未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 稅前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 )454,666,724 元,擬以現金分派員工及 董監酬勞,配發數分別為 37,510,005 元及 9,093,334 元,與帳 上估列金額無差異。
二、承 認 事 項
案 由 一 : 承認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 說 明: (一 )本公司一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業經董事會決議 通過及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竣。
- (二 )一一○年度營 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合併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 冊附件一第 8 頁至第 14 頁及附件三第 16 頁至第 31 頁,敬請 承 認。
- 決 議:
案由二:承認一一○年度盈餘分派案,敬請 承認。 (董事會提 )
- 說 明 : (一 )本公司一一○年度稅後淨利為 370,435,935 元,謹擬具盈餘分派 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四第 32 頁。
- (二 )前項盈餘分派案,適用於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九之計算時,優 先分派一一○年度盈餘,如有不足再依序分派以往年度之盈餘。
- (三 )現金股利擬分派 370,435,935 元 ,每股配發 11.16 元,俟股東常 會通過後由董事會另訂配息基準日分配之,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不足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轉入本 公司其他收入。如嗣後因法令變更或其他原因致影響本公司流通 在外股份數量時,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按配息基準日本公 司實際流通在外股數調整配息率,敬請 承認。
- 決 議:
三、討 論 事 項
案由一:討論 修 訂 「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處 理 程 序 」 案 , 敬 請 核 議 。 (董 事 會 提 )
說 明 :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1 年 01 月 28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380465 號函,擬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部分條文,修訂對 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第 33 頁至第 38 頁,敬請 核議。
決 議:
四、臨 時 動 議
五、散 會
參、附件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報告書
一、110 年度營業報告
(一)營運計畫實施概況
一零四為落實經營的三大使命「職涯使命,壯有所用」、「銀髮使命,老有所終」、「孩 子使命,幼有所長」,110 年度各項服務商模營運情形如下:
一、職涯使命
- 1.求職求才服務:110 年的就業市場是企業徵才端熱絡,求職端相對冷清的一年。在 企業徵才端,平均每月工作機會數年對年有 26%以上的成長,即便在新冠肺炎疫情 衝擊最大的六月,工作機會數年對年仍有近 18%的成長。在求職端,平均每月求職 人數年對年小幅減少,於六月新冠肺炎疫情三級警戒期間,求職人數則出現比較大 的減幅。根據一零四調查,有 31%應屆畢業生及超過 50%的學生打工族因顧慮新冠 肺炎疫情狀況而暫緩求職。整體而言,110 年徵才市場明顯復甦上揚,但求職端動 能未能跟上,求職求才供需依然失衡,企業徵才相對困難,與前一年情況相反。 面對連續兩年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就業市場供需的劇烈波動與失衡,一零四持續強化 平台媒合效率與提升產品使用體驗,包含優化工作推薦與排序演算法,強化徵才企 業與求職者之間的即時溝通,持續優化彈性履歷格式與填寫引導,並推出簡歷降低 求職者進入門檻等,帶動 110 年平台媒合數量仍實現年對年近 13%的成長。新冠肺 炎疫情三級警戒期間,許多企業改透過一零四提供的視訊面試功能,維持人才招募 動能。因應許多求職者擔心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暫緩求職,一零四快速開設在家工 作及在家兼職求職專區,引導求職者轉而尋找在家工作的機會,持續促進求職求才 媒合,並分別針對求職者與企業推出找工作/職場抗疫十招以及 HR 不可不知:新冠 肺炎重要資訊彙整包,整合遠距面試技巧、勞資權益等幫助資源,透過 APP 公告、 會員電子報、IG 與 FB 社群等廣泛宣傳,幫助大眾謀職工作不中斷。
- 2.職涯學習服務:110 年 104 學習精靈(Nabi)進行個人與職務符合度及技能學習服務 的持續優化,包含細化不同產業中各職類與個人履歷符合度分析,結合更多外部合 作資源以提供工作者所需強化的技能進修內容,幫助用戶了解自己具備條件與企業 需求之落差,藉由平台所提供的優質學習資源進行自我能力的提升。並結合 104 職 涯診所問答中所提供的企業及專家指定發問模組,打造更契合使用者導向的專業問 答社群互動,透過持續邀請各領域資深前輩替後輩解答專業及職涯上的問題提升職 場競爭力,截至 110 年底,專家前輩所協助回答的問題已超過 10,000 題。110 年職 涯內容服務職場力,已累積超過 3,500 篇優質文章,除了文章外,也新增 104 大數 據調查發佈模組,不僅提供學生、上班族與企業人資豐富多元的完整知識,還可以 了解到產業、職類、薪資、學系等不同面向發展數據。110 年無論是 104 學習精靈 (Nabi),還是持續發展的 104 職涯診所、職場力等職涯學習服務,在用戶數與滿意 度上都持續成長。
- 3.Be A Giver 服務:工作世界、履歷診療室、職涯診所、職涯學院、學習精靈等服 務平台已號召集結超過 8,000 位 Giver,一零四透過 Giver 專職經營團隊,給予這 些自願且無償共享知識、提供職涯諮詢協助的 Giver 更好的互動和回饋,110 年, 共舉辦了 41 場活動,總計 1,017 參與人次,活動滿意度平均高達 92%。在善的循環 效益之下,不但願意主動分享與推廣 Be A Giver 理念,更能從原先單一服務,擴
及到跨平台職涯協助,建立其個人社會責任形象,為職場帶來互助、正面的力量。
-
- 人力資源系統服務:一零四人資學院整合專業顧問諮詢與資訊科技,除了與企業共 享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外,更以整合資源的角度來提供企業全方位的最佳解決方 法,包含一系列人資單位暨企業專屬 e 化資訊系統、管理諮詢工具、人才評鑑工具 及職能發展系列課程。在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上,eHRMS 整合各產業標竿企業之需求, 以彈性的參數設定滿足企業複雜的人事假勤與薪資計算需求,建立人資自助服務平 台,並提供教育訓練模組、資源管理模組與福利輔助模組,提供人資部門全方位的 人力資源系統。人力資源雲端管理平台企業大師,則是專為中小企業開發的一站式 工作管理平台,讓中小企業亦可擁有大企業的人事管理資源,減輕人事作業上的繁 瑣、降低作業出錯率,截至 110 年底,累積使用客戶已超過 3,000 家。
-
- 獵才招聘服務:110 年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法令影響,導致產業的外部環境變 數較高,不論在科技及民生消費產業的企業獵才意願均較為遲緩,但第四季業績已 逐步恢復正常,並超越前一年同期。預期 111 年新冠肺炎疫情若能有所控制,企業 運作逐漸恢復正常,獵才招聘服務則可有正常的表現。
二、銀髮使命
-
- 銀髮銀行服務:持續透過教練管家服務,照顧失能長者的尊嚴,110 年累積培育 15 位教練管家,服務全台 62 個照顧家庭,累積時數達 3,274 小時,讓保有自立尊嚴 的照顧方式不斷延伸、分擔照顧者的辛勞並教導照顧者正確的照顧方式;同步篩選 優質照顧服務員,提供失能長者日常生活照顧,110 年累積上架 62 位照顧服務員, 服務全台 12 個照顧家庭,累積時數 210 小時,讓照顧者得以獲得喘息空間。 除了透過實際服務宣揚自立照顧理念之外,更透過嚴謹的認證機制,讓照顧服務機 構及照顧服務員學習自立照顧精髓,並不斷於實際場域應用優化,110 年累積 36 家 照顧服務機構及 63 位照顧服務員取得自立照顧認證,透過這些前瞻優質的機構及 照顧服務員,種下自立照顧的種子,希冀在未來,自立照顧會是照顧家庭唯一指定 的照顧方式。
-
- 中高齡人力銀行服務:延續自立照顧核心理念,一零四向前拓展服務範圍,希望向 廣大的中高齡上班族傳達,持續上班是自立照顧的起點,中高齡的朋友需要存在感 和成就感,而持續工作就是最健康的防老方式。因此於 110 年 9 月推出門市嚴選人 才計畫,計畫內容包含履歷審核、選訓課程(態度、能力)、視訊面談,通過嚴謹 的篩選後,110 年上架 13 位門市類人才,陸續服務於知名連鎖企業,經過一季努力, 獲得眾多龍頭企業的肯定,強化發展嚴選人才計畫的進程。
-
- 高年級服務:根據內政部統計 110 年全國人口數據,總人口數為 2,337 萬 5,314 人, 較前年減少 18.5 萬人,台灣人口數連續兩年呈負成長。全年新生兒數 15 萬 3,820 人,全年死亡數 18 萬 3,732 人。這是台灣長期少子化與從高齡社會邁向超高齡社 會的過程中,難以避免的結果。以整體經濟而言,扶養比會惡化,以產業而言,老 人商機增加,而嬰幼兒商機減少。以勞動人力而言,台灣勞動力人口正傾斜變化, 勞動人口平均年齡將愈來愈老,未來台灣年輕人才肯定不夠,任何人若在意台灣未 來產業發展,都會擔心人才不足問題。所以如果要保持產業競爭力,中高齡族群是 可以運用的資源,但如果真要把它當做另一種人口紅利,就必須要有配套做法,才 會改變。
讓退休者可以發揮能力和經驗的計畫—104 高年級,推出後在市場上廣受好評,加 上透過媒合配對和搜尋的功能和機制,以及提升從 104 人力銀行的導流,110 年在 自主性工作的導覽、學習、生活、顧問等不同形式服務,已累積約 360 位退休者, 執行超過 6,500 場高年級服務,並且有超過 41,000 位需求者使用付費服務。因新 冠肺炎疫情延燒,衝擊 104 高年級所提供的實體接觸的服務,在服務提供數和流量 等,皆較前一年衰退 20-25%,但隨著疫情逐漸受到控制,加上部分服務可透過線上
使用,使用量已逐漸回到過去的水準。
三、孩子使命
-
- 工作世界:為了協助孩子探索自己的天分,找到學習的方向,工作世界在 110 年協 助了 22,963位大小朋友,運用平台上的自我探索工具、各行各業的職業介紹及 Giver 志工對職涯問題的 QA,探索適合自己天分的職業及科系。在 110 年也有 200 位 Giver 志工,進入 103 所國高中,跟 307 個班級的 8,551 位學生分享自己職業內容與職涯 故事。此外,因應 108 課綱的推動,工作世界也設計了一系列的自我探索、科系探 索的實體工作坊、線上工作坊及講座,協助台北市立中崙高中、新北市立三重高中、 國立潮州高中、高雄師大附中近 3,000 名高中學生,探索適性的學習發展方向。同 年亦推出結合學測/統測成績落點、興趣探索、科系探索、畢業出路的落點分析, 並與國立成功大學科系博覽會活動合作,協助 21,626 位高三學生選擇適性適才的 大學科系。
-
- 職涯學院:為了培養大學生就業即戰力,並倡導實習教育的重要,一零四創立了職 涯學院 TOP 專班,與企業攜手在學期中以學分班的形式,透過 18 堂課程進行職涯 探索、專業技能、一般職能與求職技能,讓學生循序漸進的培養能力,以期末專案 發表形式驗收學習成效,讓企業見證學生學習力與潛力,授與學生學習證明,並可 優先面試實習職缺。迄今與國立高雄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 立中央大學合作,共計 1,365 名學生參與過 TOP 課程與揪課工作坊。
(二)財務績效表現
110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為 1,850,979 仟元,較 109 年度合併營業收入 1,634,481 仟元, 增加 13%,主要受惠於人力銀行及人資管理服務營收成長;110 年度合併營業淨利為 395,074 仟元,較 109 年度合併營業淨利 287,265 仟元,增加 38%;110 年度合併稅後淨 利為 367,248 仟元,較 109 年度合併稅後淨利 256,170 仟元,增加 43%。
| 項 目 |
110 年度 |
109 年度 |
|---|---|---|
| 營業收入 | 1,850,979 | 1,634,481 |
| 營業淨利 | 395,074 | 287,265 |
| 稅前淨利 | 407,015 | 302,513 |
| 所得稅費用 | 39,767 | 46,343 |
| 稅後純益 | 367,248 | 256,170 |
| 資產報酬率(%) | 13 | 10 |
| 權益報酬率(%) | 24 | 17 |
| 佔實收資本額(稅前純益)(%) | 123 | 91 |
| 純益率(%) | 20 | 16 |
| 普通股稅後每股盈餘(新台幣元) | 11.16 | 7.80 |
單位:新台幣仟元
(三)研究與發展成果
110 年已開發成功之技術或產品包括:
一、求職求才服務:
- 1.簡歷:降低求職者進入門檻,快速啟動求職流程,再透過引導欄位填寫,有助於擴 大平台人才供給規模。
-
- 新版 BC 溝通:採用即時聊天室服務,讓徵才企業人資與求職者,可以線上即時對 談與聯繫,不用等待 Mail 往返,以加速雙方意願確認與問題釐清,同時結合視訊 面談,讓徵才企業與求職者節省彼此交通與等待時間,提升招募與求職效率。也讓 徵才企業與求職者在防疫期間能更安心與安全地安排面談行程。
-
- 新版廣告管理平台:包含廣告檔期管理、素材管理、曝光控制、流程管理、數據報 表等功能,大幅提升內部作業效率,促進廣告業務成長。
-
- 人才市場洞察報告:提供客戶量化分析人才市場的工具,包含人才輪廓剖析、競爭 對手分析、薪資報告、人才經營成效、供需報告等資訊,協助客戶了解人才市場的 現況,分析人才的樣貌以設定適當的接觸方式及設計合適的素材,理解競爭者的樣 貌,制定適當的招募策略以搶得先機。
-
- AI 模擬面試工具:以 AI 科技將使用者面試作答之錄影資料進行分析,提供使用者 自行檢視作答表現,同時可以邀請他人為自己的面試練習表現進行評點,以期對使 用者達到最好的面試練習成效。
-
- 客戶需求預測:廣泛整合企業客戶在 104 相關服務平台的過往活動與交易紀錄,藉 由各種統計與機器學習模型建立最佳的企業客戶需求模型,以利預測企業客戶需求 並提供服務。
-
- 即時數據生成系統:針對數值型欄位搜尋當下即時統計資料,將數值找出最大值/ 最小值/眾數/分群/PR 分析等資料,大幅改善數值型資料運算與分析效率,有助於 相關產品服務應用的研究發展。
-
- AI 客服機器人:以自然語言理解為核心技術,建置即時互動的 AI 文字客服機器人 平台,並以目前企業人資常見疑難項目進行訓練,提升 AI 客服的理解成熟度,期 待能為客戶帶來每天 24 小時,一周七天零間斷無時差的線上問題答覆體驗。
- 二、職涯學習服務:
-
- 專家指定回答及企業駐站機制:建立專家獨立的互動模組及企業駐站模組讓遇到職 涯問題需要尋求專家解答的會員,可以尋求更契合自己需要的 Giver 進行指定發 問,透過更明確的專家及企業作為標的,讓發問方能更精準得到更滿意的解答方式 也讓更多人願意尋求 Giver 的協助。
-
- 跨產品內容連結學習內容機制:透過標籤系統在不同產品中的應用以及職涯服務中 台的機制建置完成,讓職場力的文章、職涯診所的問答內容、學習精靈的影片及專 家發文都能在學習精靈的學習河道中呈現給需要的使用者,透過連結機制及職涯服 務中台的建立,讓學習資源的聚合在廣度及效率上都得到良好的提升。
-
- 職涯內容個人化推薦系統 2.0:建立深度使用者行為分析系統,結合自然語言處理 AI 技術,建立混合式個人化偏好推薦模組,透過 AI 推薦系統能針對職涯診所的使 用者在網站中對問答類型的喜好程度及群眾對於內容的集體偏好,進行自動化內容 的推薦並藉由使用者的操作行為回饋自動挑選合適的演算法,確保使用者進到網站 後能自動提供最佳化內容。
-
- 用戶參與互動機制:建立職場力議題投票機制,藉由議題的發起讓用戶能參與投票 及意見的表達,讓職場力的內容由單向的閱讀提升到立體的雙向互動,透過文章內 容加上投票的機制,讓使用者在線上也可得到更多不同面向的資訊以滿足對於知的 期待,並為職場力帶來更多客觀資訊價值及提高用戶黏性。
-
- 智慧型線上學習空間、學習元件自動組成技術:過去的線上學習大致可以歸納為內 容供應、功能平台兩種類型,後者的功能平台著重學習歷程記錄、或學習分享兩種 類型。104 學習精靈以同時滿足內容供應與學習功能平台為前提開發,特別在學習 功能部分,除了開發技能程度測驗、學習問答交流兩項功能外,更盤點散落在 104 主網中,可支援歷程紀錄(如:104 個人品牌)、學習分享(如:104 教室)、內容 整合(如:104 職涯診所問答與職場文章)等可用於支援線上學習的功能,透過 AI 技術,當使用者在 104 學習精靈中,點選相關技能時,即會觸發智慧型自動組成技 術,將上述可支援該使用者之相關功能,自動組合生成適合使用者之線上學習空間。
-
- 技能名稱拆解與相似詞義辨識技術與學習資源搜尋應用:以 AI 語意辨識技術將企 業求才需求進行解析;針對 104 人力銀行超過 12 萬種產業、職類行為及人才規格,
透過 AI 語意辨識技術從這些廠商徵才職缺描述中,萃取出數萬個有意義之技能描 述詞彙。並再透過字詞拆解與重組技術,後續主要應用以這些字詞帶入網頁爬蟲, 進行與該字詞相關之學習資源(包含影片、文章等網路相關內容)搜尋,目的在於 修正網頁爬蟲在搜尋時的數量較多與精準度提高。
- 三、工作世界:針對高三學生開發結合學測/統測成績落點、興趣探索、科系探索、畢業 出路的落點分析。讓學生用風險高低推估學測/指考成績是否符合大學科系的錄取標 準,並用生涯興趣測驗,探索適合個人熱情發展的學習領域。此外,也結合 104 升學 就業地圖,讓學生知道想要就讀科系的畢業出路。一零四也將全台灣所有大學科系的 官網、甄選檢定標準,及各個科系介紹網站,例如介紹科系學習內容與選才標準的 ColleGo、介紹各個科系入學管道的大學問、學長姐分享科系學習內容的 IOH 開放個 人經驗平台進行彙整,方便高三同學研究預擬申請或選讀的校系,做好備審資料與面 試準備。
- 四、優化人資管理整合服務:
- 1.完成人資診斷報告頁面,所有客戶都可以進到人資市集平台中查詢性格適合度、職 能潛力、員工滿意度等三大指標的數據,讓客戶可以瞭解診斷內容、人才素質與管 理環境的狀況,藉由提升此三大指標以提升客戶之招募優勢及競爭力。
- 2.將人資管理、測評中心、員工滿意度、薪資調查系統整合為人資管理平台,幫助客 戶有效利用系統工具,完成人力資源各項管理環節。
- 五、優化企業大師-測評中心:
- 1.優化性格報表,讓企業於 VIP 招募管理系統更快速、準確地判定應徵者或員工之性 格及職能適合度,作為招募面談或人才發展的參考依據。
- 2.優化企業自建常模模組,透過精準比對,協助企業有效預估應徵者及員工在績效或 久任達標狀況。
- 六、人資市集上線:
人資市集正式上線,提供嚴選的訓練課程、系統工具、顧問服務,並可根據企業的性 格適合度、職能潛力、員工滿意度狀況,推薦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此外,課程供應商 亦可自行上架課程,經審核後提供服務給更多企業用戶,創造訓練生態系。
- 七、中高階工作農場及企業儲才商模:提供企業對於主管職位及關鍵職位所需的人才儲 備,透過無時間限制的刊登以及線上互動模組,讓企業可以提早布局關鍵人才庫。提 供中高階人才及具備關鍵技能的人才更完善的服務,讓人才透過關注企業的方式隨時 追蹤有興趣的企業及職位,藉由企業及人才長期的追蹤和互動讓彼此能在更了解後進 行後續的儲備規劃。企業及人才的關注及儲備運作設計,讓企業招募人員可以扮演雇 主品牌經營的角色及企業內的獵頭角色,進而主動發起合意人才的邀約,為企業未來 的人才布局帶來更完善的準備,而人才也在此機制上可以提早為未來的職涯發展進行 儲備工作的規劃,在平台上能以被動求職的方式體驗類似高階獵頭的高品質職涯布局 體驗。透過 AI 職涯顧問的運作,同時演算企業儲備人才職缺的符合度、及文化契合 程度等指標,為人才及企業提供單一的判斷指標—魅力指數及魅力報告,讓 104 的 AI 大數據運算能力協助媒合效率的提升。期望透過新商模的建立讓未來求職求才的 斷點能縮短到零時差。
- 八、中高齡人力銀行服務:110 年共完成下列產品開發:
- 1.高年級 50+ 找工作服務(求職者服務)
- 2.高年級 50+加入嚴選人才服務(求職者服務)
- 3.高年級 50+ 找人才服務(企業服務)
- 九、高年級服務:104 高年級作為一個第三方媒合平台,提供包括導覽、學習、生活、顧 問等不同形式服務,其中顧問諮詢服務在經過評估後,因其使用流程與情境,較其他 形式之服務有所不同。因此在 110 年將高年級諮詢和會員中心等功能與服務,獨立另
成為 104 高年級諮詢平台,再透過 104 高年級的主網導流到諮詢服務。另外因目前個 人諮詢的類別中,多屬於職涯諮詢和履歷面試等,和 104 人力銀行的相關服務有較高 的關聯性,因此亦建立許多從 104 人力銀行與 104 高年級諮詢的串接管道,並且持續 提升既有的高年級平台(含諮詢平台)媒合效果和搜尋精準度,及提升使用者轉換率, 加上使用者行為分析,讓使用者能更快速找到所需的服務與提供者。
二、公司發展策略及未來展望
(一)公司發展策略
人力銀行將持續擴大平台供需規模、強化平台媒合效率與提升產品使用體驗,並建立 與維持長期競爭力所需的新研發產品成長、強化資安/隱私/法遵、提升內部產值與作業效 率、擴大 AI 與資料應用等。在擴大平台供需規模方面,持續提升求職求才端各用戶族群 的市場滲透率與再用意願。在強化平台媒合效率方面,持續優化智能搜尋排序與個人化推 薦技術,提升求職求才效果,讓徵才企業與求職者更容易完成適配組合。在提升產品服務 使用體驗方面,持續優化產品功能與服務,提升用戶滿意度。在新研發產品成長方面,包 含雇主品牌與人才市場洞察報告、儲備菁英人才、探吉,持續提升活躍用戶數與產品效能, 為未來新商品商模奠定基礎。整合學習精靈、職涯診所、職場力等職涯產品,讓用戶更容 易在體驗過程便能得到完整的幫助,也帶動活躍用戶數成長,並促進產品社群生態善性循 環。履歷診療室持續提高成功健診人數與次數,擴大幫助的影響力。工作世界、職涯學院 持續提升參與的學生人數。Be A Giver 志工社群成為 Giver 服務的單一入口,持續提升 Giver 數。公司評論持續提升通過審核的評論數。在強化資安/隱私/法遵方面,降低非合 理使用的帳號數,並善盡受任義務,避免客戶在不了解法令的情況違反《就業服務法》、《兩 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令。
隨著大數據的應用愈加普遍,國外已有不少企業運用大數據分析技術在人力資源管理 策略上,透過測評系統等數據的分析描述、解讀與預測,幫助 HR 能夠更客觀更精準的挑 選合適的人才。未來將持續開發人資系統面上之選、用、育、留的相關產品與服務,如訓 練發展、績效管理、福利、測評中心等服務,可望整合各系統資源,提供客戶更完善及即 時的最佳人資作業。
獵才服務部分,著眼於產業南移及台商布局東協市場,因此將擴大東協及南部獵才市 場的開發,以加大業績動能。另科技產業接軌全球市場,在 AI、5G、電動車、元宇宙等 新科技的趨勢下,企業將有大量的工程研發人才需求,是獵才服務可以投入的領域,在人 才稀缺的時代,量身訂做、快速精準的獵才服務將能為企業及人選創造合作的機會,也能 拓展營收。此外,於 111 年第一季前完成獵才網站改版,新增可將職缺詳細分類及系統自 動篩選的功能,以提升獲取人才的精準度,優化媒合績效。在提升顧問績效方面,規劃建 立顧問管理平台及顧問合作平台,藉由系統平台的力量,強化顧問執案效率及促進獵才案 件成功機會,滿足客戶與人選的需求。
中高齡人力銀行 111 年將專注發展三大策略方向,包含幫助企業更願意主動聘用高年 級、幫助高年級被企業看見進而聘用與研發 50+高年級的新價值商模。透過三大策略方向, 重建社會對中高齡族群是有用的認知、不再歧視,翻轉中高齡族群是社會負擔的想法,讓 中高齡成為人口紅利,填補不足的勞動力且提升台灣中高齡的勞動參與率。
勞動部曾調查只有 20%企業願意進用中高齡員工,80%企業打從心裡排斥中高齡族群。 在此同時,台灣 65 歲勞參率只有 8%,遠低於韓國的 34%,如果年輕人是金礦,那麼我們 希望把中高齡人力開採成銀礦,解決台灣社會接下來面臨人力短缺的問題。高年級提供顧 問諮詢服務,讓過去擁有豐富管理和專業經驗的前輩,可將過去的經驗和專案,透過職涯 診所或高年級平台和預約諮詢,協助上班族或求職者解惑職涯或工作專案的問題,以及協 助企業,指導公司或組織發展上所遇到的困難和瓶頸。高年級提供導覽和課程服務,讓擁 有豐富地方認識和擅長各種才藝技能的前輩,可以藉由平台,傳承知識和技能。參與學員 年齡廣泛,其中不乏 20 到 60 多歲的世代,透過導覽方式,帶領學員踏進台灣各個角落, 【★】「讓越來越多人想造訪當地,進而對這片土地產生感情。」除了過往以帶路形式為主的方 式,也開始規劃、評估和嘗試,增加以感性和知性為主的導覽行程。透過課程方式,讓各 種不同的技藝和技能,豐富生活體驗和更多人際交流,看到高年級的經驗價值。
(二)未來展望
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學用落差、高齡化等議題讓失業問題日益嚴重。但同時也因 少子化、新科技浪潮以及高科技產業的人才磁吸效應,讓台灣企業面臨了前所未見的大缺 工潮。面對這些社會議題,一零四成立了中高齡人力銀行,幫助願意主動聘用 50+高年級 生的企業,也幫助 50+高年級生的價值能被企業看見,進而獲得聘用。
為了解決學用落差,104 職涯學院 TOP 專班與企業、學校攜手,在學期中協助學生進 行職涯探索、養成職場上所需的專業技能及職能,以期末專案發表形式驗收學習成效,讓 企業見證學生的學習力與潛力,授與學生學習證明,並可優先面試實習職缺。
除此之外,面對全球永續趨勢的發展,一零四始終不忘將永續精神融入經營理念,積 極回應 ESG 相關議題。在 109 年度(第 7 屆)公司治理評鑑中,獲得中小市值組前 5%佳 績,為一零四在公司治理上長期努力成果的一大肯定;於 2021 年天下永續公民獎評比中, 一零四首次進榜便獲得小巨人組新秀獎;2021TCSA 台灣永續獎中,更同時獲得人才發展 領袖獎及永續報告書銅獎,充分肯定一零四以具體行動回應永續趨勢的努力與成果。
展望未來,一零四經營團隊將繼續以 AI、大數據為基礎,滿足社會大眾在找工作、 找方向、找學習的職涯需求。同時提供企業客戶深度服務以解決人才缺口及留任發展的議 題,提升市佔率、擴大影響力,成為華人地區人力資源的領導品牌,為所有利害關係人創 造最大的價值,也期許持續為社會、環境帶來正向的改變,善盡社會責任。

附件二: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審計委員會查核報告書
董事會造具本公司民國一百一十年度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含合併及個體財務報表)及盈餘分 派議案等,經本審計委員會查核,認為尚無不符,爰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相關規定報告如 上,敬請 鑒核。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連 祥 一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一 十 一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附件三:會計師查核報告及財務報表

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府 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Fax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一零四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查核意見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暨 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捐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以及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個體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績效與現金流量。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查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個體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持超然 獨立,並履行該規範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 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查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〇年 度個體財務報告之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個體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 之過程中予以因應,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在杳核報告上溝通 之關鍵查核事項如下:
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二)收入認列;客戶合約之收入明細 請詳個體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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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
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一一〇年 度個體財務報告查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 開揭露特定事項,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杳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 期此溝通所產生之負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箱家机 計 師: 會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1050036075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國 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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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00 | ᔼЛճ! | 1,656,302 | 90 | 1,438,897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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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70 | 21 | 344,472 | 21 |
| 6450 | ! ႣයߞҔ෧ཞཞѨ! | 1,879 | - | 889 | - |
| ! ! ᔼҔӝी! | 1,279,029 | 70 | 1,171,731 | 72 | |
| 6900 | ᔼృճ! | 377,273 | 20 | 267,166 | 17 |
| 7000 | ᔼѦԏΕϷЍр)ߕຏϤ)ϖǵ)Ϥǵ)Ύǵ)Ζǵ)ΐǵ)ΜϖǵΎ! ϷΜΒ*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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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20 | ! ځдճϷཞѨ! | (3,933) | - | (1,277) | - |
| 7050 | ! ୍ԋҁ! | (970) | - | (1,084) | - |
| 7375 | ! ௦ҔݤᇡӈϐηϦљǵᜢᖄҾϷӝၗճϐҽᚐ! | 2,967 | - | 2,469 | - |
| ! ! ᔼѦԏΕϷЍрӝी! | 30,790 | 2 | 35,990 | 2 | |
| 7900 | !ృճิ | 408,063 | 22 | 303,156 | 19 |
| 7951 | ෧Ǻ܌ளิҔ(ߕຏϤ)Μ**! | 37,627 | 2 | 44,420 | 3 |
| ҁයృճ! | 370,436 | 20 | 258,736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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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෧Ǻᆶόख़ϩᜪϐҞ࣬ᜢϐ܌ளิ)ճ*! | 1,763 | - | (4,02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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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07 | 397,574 | 378,199 | 5,339 | 465,722 | 849,260 | (5,709) | 1,573,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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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70 4,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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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ᆶᔼࢲ࣬ᜢϐၗౢϷॄϐృᡂӝी! | 176,874 | 64,515 |
| ! ! ! ፓҞӝी! | 235,210 | 126,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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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73 | 43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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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87) (291,866) |
(286,104) (31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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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525 | 64,892 |
| ҁයߎϷऊߎቚуኧ! | 2,122,517 | 2,057,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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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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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侯建業群合會計師事務府 KPMG
台北市11049信義路5段7號68樓(台北101大樓) 68F., TAIPEI 101 TOWER, No. 7, Sec. 5, Xinyi Road, Taipei City 11049, Taiwan (R.O.C.)
Telephone 電話 + 886 (2) 8101 6666 傳真 + 886 (2) 8101 6667 Fax Internet 網址 kpmg.com/tw
會計師查核報告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杳核意見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簡稱一零四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及一〇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合併綜合損益表、合併權益變動表及合併現金流量表,以及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包括重大會計政 策彙總),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開合併財務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暨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並發布生效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 告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一零四集團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狀況,暨 民國一一◯年及一◯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合併財務績效與合併現金流暈。
查核意見之基礎
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杳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杳核工作。本會計 師於該等準則下之責任將於會計師查核合併財務報告之責任段進一步說明。本會計師所隸屬事 務所受獨立性規範之人員已依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與一零四集團保持超然獨立,並履行該規範 之其他責任。本會計師相信已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表示查核意見之基礎。
關鍵查核事項
關鍵杳核事項係指依本會計師之專業判斷,對一零四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度合併財務報告之 查核最為重要之事項。該等事項已於查核合併財務報告整體及形成查核意見之過程中予以因應, 本會計師並不對該等事項單獨表示意見。本會計師判斷應在查核報告上溝通之關鍵查核事項如 $\mathcal{F}:$
收入認列
有關收入認列之會計政策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四(十二)收入認列;客戶合約之收入明細 請詳合併財務報告附註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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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計師從與治理單位溝通之事項中,決定對一零四集團民國一一〇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查 核之關鍵查核事項。本會計師於查核報告中敘明該等事項,除非法令不允許公開揭露特定事項, 或在極罕見情況下,本會計師決定不於查核報告中溝通特定事項,因可合理預期此溝通所產生之 自面影響大於所增進之公眾利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请叙如 師: 計 會 證券主管機關 .金管證審字第1050036075號
核准簽證文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國 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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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 | ! ᔈԏ౻Ᏽృᚐ)ߕຏϤ)ΟϷ)ΜΒ*! | 971 - | 161 - | 2150 | ! ᔈб౻Ᏽ! | 54 - 1,148 - |
| 1170 | ! ᔈԏීృᚐ)ߕຏϤ)ΟϷ)ΜΒ*! | 2 74,015 |
2 50,906 |
2170 | ! ᔈбී! | 1,859 - 5,772 - |
| 1200 | !ී дᔈԏ ځ ! |
- 9,254 |
- 9,334 |
2200 | ! ځдᔈбී)ߕຏϤ)ΜΟ**! | 15 395,053 17 488,276 |
| 1479 | ! ځдࢬၗౢɡځд! | 1 26,697 |
2 37,044 |
2230 | ! ҁය܌ளิॄ! | 2 44,948 1 42,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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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631,994 |
88 2,333,957 |
2251 | ! ! πᅽճॄྗഢɡ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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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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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2,891 1 3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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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0 | ܌ۯளิၗౢ)ߕຏϤ)ΐ**! ! ሀ |
9,150 - | 8,638 - | 2640 | (ߕຏϤ)Ζ**! ࢬߚ ! ృዴۓᅽճॄ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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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15 | ! Ⴃбഢී)ߕຏϤ)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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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xxx | ! ! ॄᕴी! | 45 1,191,785 46 1,370,182 |
| 1980 | !*Ζ ຏߕ ( ࢬߚ ɡౢ ᑼၗ ߎд ځ ! |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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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 - | 4,224 - | 3100 | ! ިҁ! | 12 331,907 11 33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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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1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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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 ! ၗҁϦᑈ! | 15 397,574 14 397,574 |
|
| 3300 | ! ᎩǺ ࣦ੮ ߥ ! |
|||||
| 3310 | ! ᎩϦᑈ ࣦۓ ݤ ! ! |
15 378,199 13 378,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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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0 | ! ! ձࣦᎩϦᑈ! | 6,121 - 5,339 - |
||||
| 3351 | ! ! ҂ϩଛࣦᎩ! | 13 351,628 16 465,7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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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735,948 29 849,260 |
|||||
| 34xx | ! ځдǺ! | |||||
| 3410 | ! ! ୯Ѧᔼၮᐒᄬ୍ൔ߄ඤᆉϐիඤৡᚐ! | (5,339) - (5,709) - |
||||
| ! ! ᘜឦܭ҆ϦљЬᕴी! | 55 1,460,090 54 1,573,0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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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49 - 2,418 |
||||
| 3xxx | ᕴी! ! ! |
55 1,465,739 54 1,575,450 |
||||
| 1xxx | ၗౢᕴी! | 2,945,632 100 \$ |
2,657,524 100 | 2-3xxx ॄϷᕴी! | 2,657,524 100 2,945,632 100 \$ |
ဠ٣ߏǺླྀ୷ቨ! ΓǺླྀ୷ቨ! ीЬᆅǺ݅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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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 | ᔼԏΕ)ߕຏϤ)ΜΒ**! | \$ 1,850,979 | 100 | 1,634,481 | 100 |
| 5000 | ᔼԋҁ)ߕຏϤ)Ѥǵ)ϖǵ)Ϥǵ)Ύǵ)Ζǵ)ΜΟǵΎϷΜΒ*Ǻ! | 181,562 | 10 | 182,170 | 11 |
| 5900 | ᔼЛճ! | 1,669,417 | 90 | 1,452,311 | 89 |
| 6000 | ᔼҔ)ߕຏϤ)Οǵ)Ѥǵ)ϖǵ)Ϥǵ)Ύǵ)Ζǵ)ΜΟǵΎϷΜΒǺ! | ||||
| 6100 | ! ᎍҔ! | 722,639 | 39 | 656,817 | 40 |
| 6200 | ! ᆅҔ! | 162,455 | 9 | 162,868 | 10 |
| 6300 | ! زࣴวҔ! |
387,370 | 21 | 344,472 | 21 |
| 6450 | ! ႣයߞҔ෧ཞཞѨ! | 1,879 | - | 889 | - |
| ! ! ᔼҔӝी! | 1,274,343 | 69 | 1,165,046 | 71 | |
| 6900 | ᔼృճ! | 395,074 | 21 | 287,265 | 18 |
| 7000 | ᔼѦԏΕϷЍр)ߕຏϤ)Ѥǵ)ϖǵ)Ϥǵ)Ύǵ)Ζǵ)ΜѤǵΎ! | ||||
| ϷΜΒ*Ǻ! | |||||
| 7100 | ! ճ৲ԏΕ! | 10,820 | 1 | 11,834 | 1 |
| ! 7010 | !дԏΕځ | - 7,251 | 8,144 | 1 | |
| 7020 | ! ځдճϷཞѨ! | (5,160) | - | (3,646) | (1) |
| 7050 | ! ୍ԋҁ! | (970) | - | (1,084) | - |
| ! ! ᔼѦԏΕϷЍрӝी! | 11,941 | 1 | 15,248 | 1 | |
| 7900 | !ృճิ | 407,015 | 22 | 302,513 | 19 |
| 7951 | ෧Ǻ܌ளิҔ(ߕຏϤ)ΐ**! | 39,767 | 2 | 46,343 | 3 |
| ҁයృճ! | 367,248 | 20 | 256,170 | 16 | |
| 8300 | ځдᆕӝཞǺ! | ||||
| 8310 | όख़ϩᜪԿཞϐҞ)ߕຏϤ)ΖϷ)ΐ*! | ||||
| 8311 | ዴۓᅽճीฝϐӆᑽໆኧ! | 2,204 | - | (5,028) | (1) |
| 8349 | ෧Ǻᆶόख़ϩᜪϐҞ࣬ᜢϐ܌ளิ)ճ*! | 441 | - | (1,006) | - |
| ! όख़ϩᜪԿཞϐҞӝी! | 1,763 | - | (4,022) | (1) | |
| 8360 | ࡕុёૈख़ϩᜪԿཞϐҞ | ||||
| 8361 | ୯Ѧᔼၮᐒᄬ୍ൔ߄ඤᆉϐիඤৡᚐ! | (413) | - | 855 | - |
| 8399 | ෧Ǻᆶёૈख़ϩᜪϐҞ࣬ᜢϐ܌ளิ! | - | - | - | - |
| ! ࡕុёૈख़ϩᜪԿཞϐҞӝी! | (413) | - | 855 | - | |
| 8300 | ҁයځдᆕӝཞ! | 1,350 | - | (3,167) | (1) |
| 8500 | ҁයᆕӝཞᕴᚐ! | \$ 368,598 |
20 | 253,003 | 15 |
| ҁයృճ)ཞ*ᘜឦܭǺ! | |||||
| 8610 | ҆ϦљЬ! | \$ 370,436 |
20 | 258,736 | 16 |
| 8620 | ߚ !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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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56,170 | 16 | ||
| ᆕӝཞᕴᚐᘜឦܭǺ! | |||||
| 8710 | ! ҆ϦљЬ! | \$ 371,829 |
20 | 255,496 | 15 |
| 8720 | ߚ ! !ڋ |
- (3,231) | - (2,4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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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53,003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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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4,022) | (4,022) | 782 | (3,240) | 73 | (3,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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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54,714 | 254,714 | 782 | 255,496 | (2,493) | 253,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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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07 | 397,574 | 378,199 | 6,121 | 351,628 | 735,948 | (5,339) | 1,460,090 | 5,649 | 1,465,739 |
| ! ଛǺ ϩ ኘϷ ࡰ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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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82) | 782 | - | - | - | - | - |
| ިճ! ߎ ި ೯ ! ද |
- | - | - | - | (258,887) | (258,887) | - | (258,887) | - | (258,887) |
| ృճ)ཞ*! ҁය |
- | - | - | - | 370,436 | 370,436 | - | 370,436 | (3,188) | 367,248 |
| ! ӝཞ дᆕ ځ ҁය |
- | - | - | - | 1,763 | 1,763 | (370) | 1,393 | (43) | 1,350 |
| ᕴᚐ! ӝཞ ᆕ ҁය |
- | - | - | - | 372,199 | 372,199 | (370) | 371,829 | (3,231) | 368,598 |
| Ꭹᚐ В ΟΜ ΒД ԃΜ Ʉ ҇୯ |
331,907 \$ |
397,574 | 378,199 | 5,339 | 465,722 | 849,260 | (5,709) | 1,573,032 | 2,418 | 1,575,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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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שᙑҔ! | 67,068 | 71,825 |
| ! ! ! ᎍҔ! | 1,124 | 1,789 |
| ! ! ! ႣයߞҔ෧ཞཞѨኧ! | 1,879 | 889 |
| ! ! ! ճ৲Ҕ! | 970 | 1,084 |
| ! ! ! ճ৲ԏΕ! | (10,820) | (11,834) |
| ! ! ! ೀϩϷൔቲόౢǵቷ܊ϷഢཞѨ! | 400 | 172 |
| ! ! ! ҂ჴѦჾիඤཞѨ! | 128 | 240 |
| ! ! ! ચၛঅׯճ! | (52) | - |
| ! ! ! ! ԏཞҞӝी! | 60,697 | 64,165 |
| ! ! ᆶᔼࢲ࣬ᜢϐၗౢʏॄᡂኧǺ! | ||
| ! ! ! ᆶᔼࢲ࣬ᜢϐၗౢϐృᡂǺ! | ||
| ! ! ! ! ᔈԏ౻Ᏽ! | (810) | 278 |
| ! ! ! ! ᔈԏී! | (24,988) 126 |
(3,893) (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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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5) | (25,377) |
| ! ! ! ᆶᔼࢲ࣬ᜢϐॄϐృᡂǺ! | ||
| ! ! ! ! ӝऊॄ! | 81,962 | 82,393 |
| ! ! ! ! ᔈб౻Ᏽ! | 1,094 | (67) |
| ! ! ! ! ᔈбී! | 3,913 | (593) |
| ! ! ! ! !ීдᔈбځ |
84,455 | 21,980 |
| ! ! ! ! πᅽճॄྗഢɡࢬ ! |
6,2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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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 | 7,128 |
| ! ! ! ! ృዴۓᅽճॄ! | (1,611) | (1,597) |
| ! ! ! ! ! ᆶᔼࢲ࣬ᜢϐॄϐృᡂӝी! | 183,404 | 109,244 |
| ! ! ! ! ! ᆶᔼࢲ࣬ᜢϐၗౢϷॄϐృᡂӝी! | 168,079 | 83,867 |
| ! ! ! ፓҞӝी! | 228,776 | 148,032 |
| ! ! ᔼၮౢғϐ ࢬߎΕ |
635,791 | 450,545 |
| ! ! ԏڗϐճ৲! | 10,778 | 12,429 |
| ! ! Ѝбϐճ৲! | (970) (42,717) |
(1,084) (49,349) |
| ! ! Ѝбϐ܌ளิ! | 602,882 | 412,541 |
| ! ! ! ᔼࢲϐృ ࢬߎΕ! |
||
| ϐࢲၗ !ໆǺࢬߎ ! ڗளόౢǵቷ܊Ϸഢ! |
(27,298) | (25,105) |
| ! ೀϩόౢǵቷ܊Ϸഢ! | - | 198 |
| Ӹр! !ቚуߎߥ |
(664)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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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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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 | (724) |
| ! Ⴃбഢීቚу! | -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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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 | (26,429) |
| ᝢၗࢲϐ ࢬߎໆ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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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ચၛҁߎᓭᗋ! | (32,979) | (33,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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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887) | (286,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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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866) | (31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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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ҁයߎϷऊߎቚуኧ! | 284,545 | 67,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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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6,512 \$ 2,521,057 |
2,168,656 2,236,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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ဠ٣ߏǺླྀ୷ቨ! ΓǺླྀ୷ቨ! ीЬᆅǺ݅ӵ!


單位:新台幣元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 期初未分配盈餘 | 93,522,442 | |
| 加: | ||
| 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 | 1,763,547 | |
| 本年度稅後淨利 | 370,435,935 | |
| 可供分配盈餘 | 465,721,924 | |
| 減: | ||
| 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369,718) | |
| 分配項目: | ||
| 股東紅利-現金 | (370,435,935) | 每股配發 11.16 元 |
| 期末未分配盈餘 | 94,916,271 |

附件五:「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對照表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訂條文對照表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五條:關係人之排除 | 第五條:關係人之排除 | |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 | |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 | |
|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 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 |
|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 | |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符合下列規定: | |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 | |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 | 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 | |
|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 | 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 | |
| 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 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 | |
|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
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 |
|
|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 定。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 | |
|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 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 | |
| 此限。 | 此限。 | |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
|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 | |
|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 | 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 | |
| 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 | 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 | |
| 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 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 | |
| 情形。 | 情形。 | |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 |
| 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 | 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分資產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
| 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 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 |
處理準則)第五條修訂。 |
| 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 | 立性。 | |
| 立性。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 | |
| 二、執行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 | 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 | |
| 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 |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 |
| 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 |
|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 |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 | |
| 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 | 件工作底稿。 | |
| 件工作底稿。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 | |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 | 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 | |
| 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 | 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 | |
| 適當性及合理性,以做為出 | 以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 | |
|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 | 書之基礎。 | |
| 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 |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 | 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 | |
| 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 | 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 | |
| 估所使用之資訊為適當且合 理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確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 | |
| 備之估價報告 | 備之估價報告 | |
| 取得或處分達應公告申報之不動 | 取得或處分達應公告申報之不動 | |
| 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 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 | |
|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 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 | |
|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 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 | |
|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
|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 | |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 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 | |
| 規定: | 規定: | |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 | |
|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 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 | |
|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
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 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 |
|
|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 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 | |
| 時,亦同。 | 時,亦同。 | |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 |
| 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 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 | |
| 價者估價。 | 價者估價。 | |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 |
|
| 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 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 | |
|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 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 |
|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 | |
| 會計師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 | 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 依「處理準則」第九條刪除此 |
| 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 | 段文字。 |
| 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 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 |
||
| 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 | ||
| 見: | ||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 | |
|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
| 者。 | 者。 | |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 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 |
|
| 十以上者。 | 十以上者。 | |
| (第四~五款未修:略) | (第四~五款未修:略) | |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及 | 第十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及 | |
|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專家意見報 | 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專家意見報 | |
| 告 | 告 | |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 | |
|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 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 |
|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 |
|
|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 | 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 | |
|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 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 | |
|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 | |
|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
| 理性表示意見。但該有價證 | 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 | 依「處理準則」第十條刪除此 |
| 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 | 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 | 段文字。 |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 | 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 | |
| 定者,不在此限。 | 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
|
| 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 | ||
| 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 | ||
| 此限。 | ||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 | |
|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 | 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 | |
|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 |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 |
|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
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 |
|
|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 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 |
| 意見。 | 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 | |
|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 | 依「處理準則」第十條刪除此 段文字。 |
|
| 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 ||
| 理。 | ||
| (第三款未修:略) | (第三款未修:略) | |
|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 |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 | |
| (第一~第四款未修:略) | (第一~第四款未修:略) | |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 | |
| 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 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 | |
| 者,免適用前二款規定,但 仍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
者,免適用前二款規定,但 仍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
|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 | |
|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 |
| 產。 | 產。 | |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 | |
| 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 | 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 | |
| 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
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 |
|
|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 | 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 | |
| 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 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 | |
| 取得不動產。 | 取得不動產。 | |
| (四)本公司與其子公司,或其 | (四)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 | 依實務作業修改。 |
| 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 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 | |
| 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 |
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
|
| 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 | 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 | |
| 產。 |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第六~七款未修:略) | (第六~七款未修:略)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八、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其直接 | 八、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間 | |
| 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 | 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 | |
| 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 | 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 |
| 此間從事下列交易,應依本 | 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 | |
| 公司核決權限表辦理,並呈 | 易,應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表 | |
| 請權責單位裁決,事後應由 | 辦理,並呈請權責單位裁 | |
| 財務單位檢呈相關資料提報 | 決,事後應由財務單位檢呈 | |
| 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 相關資料提報最近期之董事 | |
|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
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
|
| 產。 | 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 | |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 產。 | |
|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 | |
| 本公司或子公司有第十一條第二 | 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
| 款交易,交易金額達本公司總資 | 依「處理準則」第十五條增 | |
| 產百分之十以上者,本公司應將 | 訂。 | |
| 第十一條第二款所列各款資料提 | ||
| 交股東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 ||
| 契約及支付款項。但本公司與其 | ||
| 子公司,或其子公司彼此間交 | ||
| 易,不在此限。 | ||
| 第十一條之一: | 第十一條之一: | |
| (第一項未修:略) | (第一項未修:略) | |
| 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二項交易金 | 第十一條第二款交易金額之計 | 依「處理準則」第十五條修 |
| 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款 | 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 | 訂。 |
| 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 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 | |
| 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 | 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 | |
| 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 | 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 | |
| 序規定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經股東會、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 |
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 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
| 計入。 | ||
| 第十三條:企業合併、分割、收 | 第十三條:企業合併、分割、收 | |
| 購及股份受讓 | 購及股份受讓 | |
| (第一~三款未修:略) | (第一~三款未修:略) | |
| 四、本公司如有合併、分割或收 | 四、本公司如有合併、分割或收 | |
| 購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 購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 | |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 | 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 | |
|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 |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 | |
| 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 | 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 | |
| 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 | 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 | |
| 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 | 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 | |
| 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須事 | 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須事 | |
| 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 | 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 | |
|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 |
|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 |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 | |
| 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 | 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 | 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 | ||
| 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 | ||
| 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 | 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 | ||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 | ||
| 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 | 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 | ||
| 人,其職稱、姓名、身 | 人,其職稱、姓名、身 | ||
| 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 | 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 | ||
| 則為護照號碼)。 | 則為護照號碼)。 | ||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 | ||
| 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 | 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 | ||
| 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 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 | ||
|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 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 ||
| 期。 | 期。 | ||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 括合併、分割、收購或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 括合併、分割、收購或 |
||
| 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 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 | ||
|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 | 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 | ||
| 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
| 本公司如合併、分割或收 | 本公司如合併、分割或收 | ||
| 購,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 | 購,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立 | 依實務作業修改。 | |
| 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資 | 即通知母公司,由母公司於 | ||
| 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 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 | ||
| 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 二日内,將前項資料,依規 | ||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 ||
| 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 申報金管會備查。 | ||
|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 ||
| 之公司者,本公司應於其簽 | 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 | ||
| 訂協議,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 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 ||
| 之公司者,本公司應於其簽 | |||
| 訂協議,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 |||
| (第五~九款未修:略) | (第五~九款未修:略) | ||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
| (第一~第五目未修:略) | (第一~第五目未修:略) | ||
| (六)除前五目以外之資產交易、 | (六)除前五目以外之資產交易、 | ||
|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 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 | ||
|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 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
||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 | ||
|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1.買賣國內公債或信用評等 | 1.買賣國內公債。 | 依「處理準則」第三十一條修 | |
| 不低於我國主權評等等級 | 訂。 | ||
| 之外國公債。 | |||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 | ||
|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 ||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 ||
| 幣市場基金。 | 幣市場基金。 |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
| (第二~第七款未修:略) | (第二~第七款未修:略) | ||
| 第二十條: 本程序制訂於中華 |
第二十條: 本程序制訂於中華 |
||
|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 ||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 ||
| 六月九日。 | 六月九日。 | ||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 | ||
| 六月十二日。 | 六月十二日。 | ||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 ||
| 六月二十一日。 | 六月二十一日。 | ||
|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 | ||
| 年六月十五日。 | 年六月十五日。 | ||
|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 | ||
| 年六月十九日。 | 年六月十九日。 | ||
|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 | ||
| 年六月八日。 | 年六月八日。 | ||
|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 ||
| 年五月二十九日。 | 年五月二十九日。 | ||
|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 ||
| 年八月十二日。 | 年八月十二日。 | ||
| 第九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 | 依股東會決議日期訂定。 | ||
| 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肆、附錄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議事規則
民國 110 年 8 月 12 日股東常會修訂通過
- 第一條: 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二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三條: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四條: 股東會召開之地點,應於本公司所在地或便利股東出席且適合股東會召開之地點為 之,會議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上午九時或晚於下午三時。
- 第五條: 股東本人或股東所委託之代理人(以下稱股東)應憑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 證件出席股東會;屬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並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 出席股東會之股東繳交簽到卡以代簽到。
- 第六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由董事長擔任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其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
- 第七條: 公司得指派所委任之律師、會計師或相關人員列席股東會。
- 第八條: 公司應將股東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一年。
- 第九條: 股東會之出席及表決,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 股東會之決議,對無表決權股東之股份數,不算入已發行股份之總數。 出席股數依繳交之簽到卡,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之。
- 第十條: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 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 (第一次延後時間為 20 分鐘,第 二次延後時間為 10 分鐘) 。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依照公 司法第 175 條之規定,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 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主席得將
- 第十一條: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召集者,其議程由董事會訂定之,相關議案(包括臨時動議及原議 案修正)應採投票表決,主席得裁示採逐案票決,或就各項議案(含選舉案)採分次 或一次之方式進行投票並分別計票。會議應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 變更之。
股東會如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有召集權人召集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表決。
- 第十二條: 討論議案時,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必要時得宣告停止討論。
- 第十三條: 經主席宣告討論終結或停止討論之議案,即予提付大會表決。
- 第十四條: 出席股東發言前,須先填具發言條載明發言要旨、股東戶號 (或出席證編號) 及戶 名,由主席定其發言順序。 出席股東僅提發言條而未發言者,視為未發言。發言內容與發言條記載不符者,以發 言內容為準。 出席股東發言時,其他股東除經徵得主席及發言股東同意外,不得發言干擾,違反者 主席應予制止。
- 第十五條: 同一提案之討論,同一股東以發言兩次為限。
- 第十六條: 股東發言,每次五分鐘為限,惟經主席許可者,得延長發言三分鐘,並以延長一次為 限,出席股東發言後,主席得親自或指定相關人員答覆。
-
第十七條: 股東發言逾時或超出議題範圍者,主席得隨時停止其發言。
-
第十八條: 法人受託出席股東會時,該法人僅得指派一人代表出席。法人股東指派二人以之代表 出席股東會時,同一議案僅得推由一人發言。
- 第十九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 過之。
- 第二十條: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一案已獲通 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 第二十一條: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票完成後, 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 第二十二條: 主席得指揮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協助維持會場秩序。糾察員(或保全人員)在場協助維 持秩序時,應佩戴「糾察員」字樣臂章。 會場備有擴音設備者,股東非以本公司配置之設備發言時,主席得制止之。 股東違反議事規則不服從主席糾正,妨礙會議之進行經制止不從者,得由主席指揮糾 察員(或保全人員)請其離開會場。
- 第二十三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視需要,酌定休息時間,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即暫停開會,並由主 席裁決續行集會方式。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 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有選舉董事時,應揭露每位候選人之得票權數。在本 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通過後施行,修訂及廢止時亦同。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依 據,並由制修訂單位統一解釋。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 司 章 程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 「104 CORPORATION」)
- 第二條 本公司所營之事業如左:
- (一) CC01120 資料儲存媒體製造及複製業。
- (二)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 (三) 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 (四)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 (五) 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 (六) F601010 智慧財產權業。
- (七)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 (八) I301010 資訊軟體服務業。
- (九) I301020 資料處理服務業。
- (十) I301030 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 (十一)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 (十二)I701011 就業服務業。
- (十三)IZ12010 人力派遣業。
- (十四)IZ13010 網路認證服務業。
- (十五)J303010 雜誌(期刊)出版業。
- (十六)J304010 圖書出版業。
- (十七)JB01010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 (十八)IZ15010 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業。
- (十九)J202010 產業育成業。
- (二十)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 第三條 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
- 第四條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背書保證及轉投資其他事業,轉投資總額不受公司法 第 13 條之限制。
第 二 章 股 份
-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整,分為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授權董事 會得分次發行。
-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 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之。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所發行之股份, 並依該機構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公司股東辦理股票轉讓、設定權利質押、掛失、繼承、贈與及印鑑掛失變更或地址 變更等股務事項及行使其一切權利時,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公開發 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 第八條 股份之轉讓,自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 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依法停止之。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 第九條 本公司股東會分常會、臨時會兩種,
- 一、常會每年開會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之,並於三十日前通知各 股東;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並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前項通知應載明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
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之。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出席。但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 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第表決權不予計算。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公司。 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 第十一條 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以董事長出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 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股 東會之會議依本公司議事規則辦理。
- 第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有發生公司法第 179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事者無表決權, 或董事有公司法第 197-1 條第 2 項之情形者,其表決權受限制。
- 第十三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 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 棄權,其意思表示依公司法第 177-2 條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 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 錄分發各股東。 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議事錄之分發,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 結果,在本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 189 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第 四 章 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董事之選任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 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 第十六條 全體董事所持有本公司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 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所規定之標準訂定之。
- 第十七條 為分散董事法律責任風險,以提高公司治理能力,本公司得於全體董事及本公司派任 於轉投資公司擔任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法應負之賠償 責任投保責任保險。 公司於投保或續保前項責任保險後,應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範圍及保險費 率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 第十八條 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 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內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對外代表公司。
-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出具委託書列明授權範圍,委託其他董事一人代理出席。 本公司董事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通知應載明事由得以書面、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方式為之。
- 第二十條 董事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董事過半數之出席,並以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同意行之。
- 第廿一條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負責執 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監察人之職權。
- 第廿二條 本公司董事執行本公司職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本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 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度之價值,並參酌同業通常之水準,以不超過 公司管理規章最高職等之標準議定之。
第 五 章 經 理 人
第廿三條 本公司得設置經理人若干人;其職務授權董事會決議之,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若職務為委任經理人關係者,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規定辦理。
第 六 章 會 計
- 第廿四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 應編造下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審計委員會查核後,送請股東常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 二、財務報表。
-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第廿五條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所謂獲利係指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利 益),應提撥員工酬勞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五及董事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但公司尚有 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前項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給付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 司員工。前項董事酬勞僅得以現金為之。 前二項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稅後盈餘,應先彌補虧損後,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 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依法提撥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累積已 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嗣餘累積可供分配盈餘,由股東會決議分派股利或保留之。
第廿七條 本公司之股利政策係考量公司所處環境及成長階段,因應未來資金需求及長期財務規 劃等因素決定,採穩健原則分派。本公司目前產業發展屬成長階段,未來數年尚有擴 充業務之計劃與資金需求之情形,故就前條文第二項可供分配盈餘部份得分派現金股 利或股票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惟此項盈餘分派 之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 七 章 附 則
- 第廿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廿九條 本章程訂立於中華民國(下同)八十二年十月一日,第一次修正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第二次修正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第四次 修正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第五次修正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第六次修正於九十三 年六月九日,第七次修正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八次修正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第九次修正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第十次修正於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十一次修正 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第十二次修正於一○一年六月十五日,第十三次修正於一○ 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第十四次修正於一○五年六月七日,第十五次修正於一○六年六 月八日,第十六次修正於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第十七次修正於一○九年五月二十 八日,第十八次修正於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附錄三: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修正前 )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第一條: 目的
- 為保障投資、落實資訊公開、加強本公司資產取得或處分之管理,特訂定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 依據
本處理程序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三條: 資產範圍
- 本程序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 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使用權資產。
-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七、衍生性商品。
- 八、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九、其他重要資產。
- 第四條: 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 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 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 構型商品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契約、長期租賃 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契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融控 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之三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 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 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 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五條: 關係人之排除
-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 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 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 二、查核案件時,應妥善規劃及執行適當作業流程,以形成結論並據以出具報告或意見 書;並將所執行程序、蒐集資料及結論,詳實登載於案件工作底稿。
- 三、對於所使用之資料來源、參數及資訊等,應逐項評估其完整性、正確性及合理性,以 做為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之基礎。
- 四、聲明事項,應包括相關人員具備專業性與獨立性、已評估所使用之資訊為合理與正確 及遵循相關法令等事項。
- 第六條: 投資範圍及額度
- 本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或有價證券等,除買賣附買回債券或票 券、可轉讓定存單及其他金融商品,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核決權限表執行外,其額度 之限制分別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之百分之四 十為限。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之百分 之三十為限。
- 四、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交易金額以不超過本公司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 第七條: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評估作業程序
- 一、交易條件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價格決定方式及參考依據:
- 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 (1)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價格應依當時之有價證券之 市價決定之。
- (2)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取得或處分之有價證券,價格應考量其每股 淨值、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及參考當時交易價格議定之。
- 2.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設備或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應以比價、議價、 招標或其他方式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由權責單位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表辦理,並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二、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
- 本公司短期及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之取得或處分,均依本公司核決權表辦理,並呈請權 責單位裁決。
- (二)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設備、會員證或無形資產:
- 承辦單位應將擬取得或處分之緣由、標的物、交易相對人、移轉價格、收付款條件、 價格參考依據等事項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表辦理,並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 第八條: 董事或獨立董事對取得或處分資產議案有異議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審計委員會成員備查。
本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或法令規定應提報董事會討論之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應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 議。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九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估價報告 取得或處分達應公告申報之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 價報告,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 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其嗣後有交易條件變更時,亦同。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者,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 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 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一)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二)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 且未逾六個月者,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補正之。
- 五、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簽證 會計師意見。
- 第十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及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之專家意見報告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 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 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 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 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
-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 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 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三、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簽證 會計師意見。
- 第十一條:關係人交易:
- 一、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七條至第十條及本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 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 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 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 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同意,再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及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 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款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合併 購買或租賃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下列任一方法評估交
易成本):
- (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 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二)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 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評估總值之七 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 四、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除依第三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成本外,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適用前二款規定,但 仍應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 (二)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 (三)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 得不動產。
- (四)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六、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本條第三款評估其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依第七 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及會計師 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 (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 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 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 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其面 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或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之樓層或地區價 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二)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 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交易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三)(一)、(二)所稱鄰近地區交易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 交易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係以本 次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七、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本條第三款評估其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 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公司 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額按持股比 例依法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 (二)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三)應將前二目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四)依前述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 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五)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 事者,亦應依前四目規定辦理。
- 八、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間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
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應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表辦理,並呈請權責單位裁決, 事後應由財務單位檢呈相關資料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一)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
(二)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第十一條之一: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且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 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第十一條第二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提交審 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 第十二條: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 一、經營及避險策略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以規避風險為目的,所選擇之交易商品應以能使公司規避 經營業務所產生的風險為主,交易對象亦應儘可能選擇平時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銀 行,以避免產生信用風險。
- 二、權責劃分
- (一)財務人員
- 1.擷取市場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熟悉金融商品及其相關法令、操作技巧等, 並依權責主管之指示及授權從事交易,以規避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
- 2.定期評估。
- 3.定期公告及申報。
- (二)會計人員
- 1.提供風險暴露部位之資訊。
- 2.依據公認之會計原則記帳及編製財務報表。
- 3.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
- 三、績效評估要領
(一)避險性交易應每兩週定期評估一次,評估報告應呈請管理總處總經理核示。
- (二)績效之評估應於評估日與預先設定之評估基準比較,以作為未來決策之參考。
- 四、交易額度與損失上限金額
- (一)有關外幣部位避險之交易,包括遠期外匯及其他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不 得超過公司持有外幣資產或負債之淨額。
- (二)外匯操作及利率交換之避險性交易,因以避險為目的,故無損失上限之顧慮, 惟當匯率有重大不利影響時,管理總處總經理應隨時召集相關人員討論因應對 策。至於其他衍生性商品單一契約損失上限以不超過其交易總金額之 10%為 限。必要時得由董事長先行處置再呈報董事會核定之。
- 五、作業程序
- (一)確認交易部位
- (二)相關走勢分析及判斷
- (三)決定避險具體作法:
- 1.交易標的
- 2.交易部位
- 3.目標價位及區間
- 4.交易策略及型態
- (四)取得交易之核准
- (五)執行交易
- 1.交易對象:限於國內外金融機構,否則應簽請管理總處總經理同意。
- 2.交易人員:本公司得執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人員應先簽請管理總處總經理同 意後,通知本公司之往來金融機構,非上述人員不得從事交易。
- (六)交易確認:交易人員交易後,應填具交易單據,經由確認人員確認交易之條件
是否與交易單據一致,送請管理總處總經理批核。
- (七)交割:交易經確認無誤後,資金單位應於交割日由指定之交割人員備妥價款及 相關單據,以議定之價位進行交割。
- 六、授權額度
- 本公司從事避險性交易之授權額度,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表之規定辦理。
- 七、會計處理方式
- 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認列及評價。
- 八、內部控制
- (一)風險管理措施
- 1.信用風險管理:交易對象應以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銀行為主。
- 2.市場風險管理:以公開集中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為限。
- 3.流動性風險管理:為確保流動性,交易前應與資金人員確認交易額度不會造 成流動性不足之現象。
- 4.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 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5.作業風險管理: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作業流程,以避免作業上風險。
- 6.法律風險管理:任何和銀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法務的檢視後才能正式簽 署,以避免法律上的風險。
- (二)內部控制
- 1.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2.交易人員應將交易憑證或合約交付登錄人員記錄。
- 3.登錄人員應定期與交易對象對帳或登錄。
- 4.登錄人員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長或董 事會通過日期及相關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5.交易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應由財務人員負責,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 (三)定期評估
- 1.董事會茲指定財務主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並應定 期評估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所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容許的 範圍內。
- 2.財務主管應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程序是否適當及確實依本程序辦 理。
- 3.因業務需要所辦理之避險性交易每二週評估一次,其評估報告應送董事會授 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4.有異常情形時,財務主管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董 事會應有獨立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5.本公司從事衍生商品交易,依本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事後應提報最 近期董事會。
- 九、內部稽核制度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依據本處理程序之規定,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 允當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 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成員備查。
- (二)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之規定,按時將前項稽核報告 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金管會備查。
- 第十三條: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 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本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
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間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如有合併、分割或收購,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 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 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 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 三、本公司如有合併、分割或收購,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 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 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 四、本公司如有合併、分割或收購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管會同 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 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須事先報經金管會同意者外,應 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若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 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 (一)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 計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 (二)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 董事會等日期。
- (三)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 重要契約及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如合併、分割或收購,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立即通知母公司,由母公司於董 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前項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金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之公司者,本公司應於其簽訂協議,並依前述規定辦理。
- 五、所有參與或知悉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 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 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 價證券。
- 六、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 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 (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 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二)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 (三)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四)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五)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 (六)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七、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其相關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 項:
- (一)違約之處理。
- (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 股之處理原則。
- (三)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四)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五)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
(六)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八、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且資訊對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 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 得變更權限者,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 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重行為之。
- 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本條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 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 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 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 額。
- (四)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以上。
- 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 元以上。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 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六)除前五目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 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買賣國內公債。
- 2.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 幣市場基金。
- 二、前款交易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 (一)每筆交易金額。
- (二)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三)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或其使用權 資產之金額。
- (四)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三、前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處 理程序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四、應按月將公司及其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 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五、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 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六、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 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至少保存五年。
- 七、本公司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將相關資訊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 (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 (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五條:子公司管理
之決議。
- 一、本公司子公司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應依規定訂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其 董事會與股東會通過後,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 二、本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達應公告申報 標準者,本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及抄送。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 司實收資本額」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為準。
- 第十六條:本程序有關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 或個別財務報表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元者,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 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本程序有關實收資本額達新 臺幣一百億元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新臺幣二百億元計算之。
- 第十七條:相關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者,公司得依情節輕重為警告、記過、降職、 停職、減薪或其他處分,並作為內部檢討事項。
- 第十八條:本程序未盡事宜部份,依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規章辦理。若主管機關對取得或處分資 產處理程序有所修正原發佈函令時,本公司應從其新函令之規定。
- 第十九條:本處理程序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再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於董事會議事 錄載明。 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之事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
前項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二十條:本處理程序制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第一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第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二日。 第三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第四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五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 第六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八日。 第七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八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
附錄四:董事持股情形
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持股情形
全體董事法定最低應持有股份:3,600,000 股
111 年 03 月 28 日
| 職 稱 | 姓名 | 選任 日期 |
任期 | 停止過戶股東名簿 記載之持有股份 |
|
|---|---|---|---|---|---|
| 股數 | 持有比例 | ||||
| 董事長 | 楊基寬 | 110.08.12 | 3 年 |
4,495,402 | 13.54% |
| 董事 | 蘇宏文 | 110.08.12 | 3 年 |
254,202 | 0.77% |
| 董事 | 阮劍安 | 110.08.12 | 3 年 |
132,240 | 0.40% |
| 董事 | Chang Mun Kee | 110.08.12 | 3 年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林金立 | 110.08.12 | 3 年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連祥一 | 110.08.12 | 3 年 |
0 | 0.00% |
| 獨立董事 | 黃瓊慧 | 110.08.12 | 3 年 |
0 | 0.00% |
| 全體董事合計 | 4,881,844 | 14.71% |
註:本公司截至 111 年 03 月 28 日已發行股數計 33,190,700 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