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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NP Corporation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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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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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 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 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制 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科学、合 理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应根据当期的经 营情况和项目投资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 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 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分配股 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 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 过5,000万元。

— (三) 未来三年(2021 2023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项目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条件 下,公司应适当加大现金分红的比例。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决策程序,提出分红预案,在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 (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分红 建议和预案,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 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 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 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然后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