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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NP Corporation — Director's Dealing 2013
Sep 1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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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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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 制度:
一、本管理制度适用的人员范围
一 (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的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其父母、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三)其他可能知悉本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并提 示相关风险。买卖股票计划书面通知应包括本次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股份 数、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 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名。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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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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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 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 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七、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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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
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形下不转让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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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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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 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及时 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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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涉及本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 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公开前,本人及本人近亲属 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十六、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 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未满1年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 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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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满1年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十八、 每年的第1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1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 股、 B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按照A 股、B 股分别计 算);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 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
十九、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二十一、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 定。
二十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 股份自动锁定。
二十三、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二十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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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二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二十六、自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 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2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 锁定。
二十七、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 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 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 额不足1000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二十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 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离任人员解锁股份在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满6个月及满18个 月后的第2个交易日即可上市交易。
二十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二 条执行。
三十、本管理制度范围内的人员应自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及本管理制度的 规定,切实履行相关权利与义务,确保合法、依法履职。
三十一、公司将加大对本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人员的监督与管理,根据管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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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适时掌握以上人员买卖公司股票 情况,如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规定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进行严肃处理。
河南省中原内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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