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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3
Feb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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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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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3 年2 月)
|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260.36 万元。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 67,492.48 万元。 | |
| 第十九条 | 公司股份总数为65,260.36 万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 公司股份总数为 | 67,492.48 万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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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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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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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 董事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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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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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 ||||
| 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的,还应在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或~~ ~~其他方式表决的时间、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前款第(四)项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经确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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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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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八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条 |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
| 第八十八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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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会决议 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出租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证 券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其中,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及时披露或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本章程范围内及股东大 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超过董事会职权的,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 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低于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 |
|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低于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审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第(一)、(二)款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各指标的计算标准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本条第(一)、(二)款所称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事项: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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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事项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 以其规定为准。 |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租入或者出租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条前述涉及的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 殊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租入或者出租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含自然人和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条前述涉及的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 殊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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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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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九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书面确认意见。 |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 深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日起的1 个月内向江苏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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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八十一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2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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