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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Jul 13,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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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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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207 月)

条款 原章程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36.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28.6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236.6 万股,均为普
通股。无其他种类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25,228.6万股,均为普通股。无
其他种类股。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
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结合公司中短期及长远发展目标,
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 在公司盈利及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坚持如下原
则:
1、 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 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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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当年的
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四) 对于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
利润分配预案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五) 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派股
利。
3、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最低按
当年实现的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
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4、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 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可
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
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
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
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
设备、建筑物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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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40% 。 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配。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 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水平、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等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 公司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 红事项时,应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 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 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 管理层建议、参与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 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 、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 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就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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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 、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 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 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前利 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 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5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现金分 红事项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系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6 、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尤其是 现金分红的,管理层需对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 说明,包括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 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 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尤其是现金分红事 项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 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 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发表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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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 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 表决。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若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 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 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 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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