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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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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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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2012 年 4 月 19 日在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 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 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 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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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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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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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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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审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做出正 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 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不是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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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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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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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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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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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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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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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量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 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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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绩预告预计(如果有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以修正后的公告为准,下同)的业绩变动方向与 年报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 计扭亏为赢,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 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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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过原 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如有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为准,下同)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本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由公司内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 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订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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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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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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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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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年报披露信息工作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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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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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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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干扰、阻扰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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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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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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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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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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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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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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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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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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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指标。
第五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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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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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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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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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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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 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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