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30, 2011
54379_rns_2011-07-30_25171ed0-f60d-42b9-af76-cdd3b23a064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本)
( 2011 年 7 月 29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 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设 计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 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
-
(一)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纪律的;
-
(二) 未尽勤勉之责,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审核事项出具意见的;
-
(三) 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
(四) 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权限:
-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二) 指导、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
(二) 保守公司秘密;
-
(三) 不得泄露委员会审核内容及其它相关信息;
-
(四) 不得以委员会委员的名义对外发布未经允许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 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
(六) 其它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经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
法规;
-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五) 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 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定期会议召开前5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时间的确定应保证全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体委员有合理的准备时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可委托其它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参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内部审计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须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持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应立即修订, 并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其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 picture [169 x 43] intentionally omitted <==
==> picture [102 x 5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