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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Jul 3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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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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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本)
( 2011 年 7 月 29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 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 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 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 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和目的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 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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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 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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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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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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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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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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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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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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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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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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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股东、潜在的机构与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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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类公开媒体(包括各类财经、行业报纸、期刊和电台、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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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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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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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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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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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 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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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 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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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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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说明会、 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 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 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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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 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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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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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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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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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 或有损失;
(五)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或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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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 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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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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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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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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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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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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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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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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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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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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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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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 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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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与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 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 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 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根据实际情况,可要求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 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六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地安排公司董事 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 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七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 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行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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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应立即修订,并报董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7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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