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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Jul 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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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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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2-018
证券代码:002333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 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18 号《关于核准苏州罗普斯金 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92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2 元/股,共募集资金 86,2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2,877.8 万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3,362.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0)验字第 60589997_B01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建年产 5 万吨铝工 业材项目的议案》和《关于授权公司经理层开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四方 监管协议的议案》,并于 2012 年 5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中 审议通过了上述相关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 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行(以 下简称“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子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8560563729,截止 2012 年 06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6,019,047.38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子公司苏州铭德铝业有限公司新建 5 万吨铝工业材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子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1,400 万元,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存单号 金额(万元)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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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2-018
证券代码:002333
| 三个月定期 | 2441863 | 1,400.00 | 从2012.06.26~2012.09.26 |
|---|---|---|---|
| 三个月定期 | 2441862 | 1,500.00 | 从2012.06.26~2012.09.26 |
| 六个月定期 | 2441861 | 4,000.00 | 从2012.06.26~2012.12.26 |
| 六个月定期 | 2441860 | 4,500.00 | 从2012.06.26~2012.12.26 |
| 合计 | 11,400.00 | -- |
子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 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德邦证券。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子公司与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银行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 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德邦证 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季度对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子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军、吴旺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 询、复印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德邦证券。银 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子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 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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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罗普斯金 公告编号:2012-018
证券代码:002333
七、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子公司、银行、公司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德邦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子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子公司、银行、德邦证券、公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德邦证券督导 期结束(2012 年 12 月 31)后失效。
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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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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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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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7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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