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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5

Ma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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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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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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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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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罗普斯金”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罗普斯金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罗普斯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北京 BEIJING • 上海 SHANGHAI • 深圳 SHENZHEN •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重庆 CHONGQING • 青岛 QINGDAO • 东京 TOKYO • 香港 HONG KONG • 伦敦 LONDON • 纽约 NEWYORK 重要通知:自 2012 年 4 月 17 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 Notice: Since April 17,2012, Zhong Lun has reorganized into a LLP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Law Firms of the Justice Ministr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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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罗普斯金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罗普斯金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罗普斯金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召开,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已于 2015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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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 31 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按照股东大会通 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罗普斯金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召开, 决定召开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176,196,000 股,占罗普斯金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70.1133%。出席或列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罗普斯金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统计,在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有 效时间内通过上述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 计 8,100 股,占罗普斯金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为 0.003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罗普斯金的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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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罗普斯金《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罗普斯金《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204,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二) 《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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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204,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 《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204.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 《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196,000股,反对8,10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五) 《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204,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六) 《关于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196,000股,反对8,10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七)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196,000股,反对8,10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

(八)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铭德)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6,204,1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赞成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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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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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乔文骏)

经办律师:

(顾 峰)

(项 瑾)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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