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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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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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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罗普斯金 保荐代表人姓名:吴旺顺 联系电话:15900738797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军 联系电话:1891796969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吴旺顺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7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8年4月19日(检查时段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不适用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不适用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 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不适用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不适用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 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不适用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7.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 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不适用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不适用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不适用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部门 不适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 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不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不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上市公司适用) 不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不适用
|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 不适用 |
|---|---|
|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 |
| 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 不适用 |
|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 |
|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 不适用 |
|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 | |
| 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 不适用 |
|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 | |
| 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不适用 |
|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 |
| 11.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 不适用 |
|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 |
| (三)信息披露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 条所列): | |
|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不适用 |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不适用 |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取得重要进展 | 不适用 |
|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 | 不适用 |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 |
|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 | 不适用 |
| 载 | |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 | |
| 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 |
|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 | 不适用 |
|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 |
|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 | 不适用 |
| 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 |
|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不适用 |
| 露义务 | |
|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不适用 |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不适用 |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不适用 |
| 义务 | |
|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 | 不适用 |
| 债务等情形 | |
|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 | 不适用 |
| 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 |
| (五)募集资金使用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查阅相关文件、查阅对帐单、 | ||||
|---|---|---|---|---|
| 核对支出情况 | ||||
|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是 | |||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是 | |||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 是 | |||
|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 | 是 | |||
| 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 ||||
|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 | 是 | |||
| 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 | ||||
| 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 | ||||
| 风险投资 | ||||
|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 | 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 | |||
| 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 况一致,项目进度已进 | |||
| 行调整 | ||||
|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是 | |||
| (六)业绩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 ||||
|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不适用 | |||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不适用 | |||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 不适用 | |||
|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 ||||
|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不适用 | |||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不适用 | |||
| (八)其他重要事项 | ||||
|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33条所列): | ||||
|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不适用 | |||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不适用 | |||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不适用 | |||
| 4.重大投资或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 | 不适用 | |||
| 或风险 | ||||
|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风险 | 不适用 | |||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 不适用 | |||
|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 ||||
|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 ||||
| 无。 |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罗普斯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 毕,账户余额为0,并已注销有关募集资金账户。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现场检查报告》签字盖章页)
ソ ルシ いろ 2018年4月24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吴旺顺 2018年4月24日 张 军 保荐机构: 你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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