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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F Lopsking Material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May 2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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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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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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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成都 • 武汉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香港 • 东京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Nanjing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10-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200120, PRC 电话/Tel:(8621) 6061 3666 传真/Fax:(8621) 6061 3555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罗普斯金”或“公司”)的委托,北京市中 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 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股东大会规则》”)、《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由本所经办律 师(“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罗普斯金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 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师还审查、验证 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信息、资料 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罗普斯金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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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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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罗普斯金如下承诺及保证:其 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 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罗普斯金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罗普斯金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 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 会通知”) 公告已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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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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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21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潘阳工业园太东路 2777 号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 按照股东大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 决权。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起止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2018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罗普斯金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上午 11:00 召开,决定召开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352,39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113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罗普斯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约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 0.00%。其中,中小股东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任何未在股东大会通知上列明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仅审议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出现修改和变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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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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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罗普斯金《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形式投 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 同参加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本次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亦符合罗普斯金《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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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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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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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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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关于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2,392,1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本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律 师共同参加计票和监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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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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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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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顾 峰

经办律师:

项 瑾

2018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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