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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omlion Heavy Industry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r 2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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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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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李强出席公司2006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7 年 2 月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互联网。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 年3 月20 日在长沙市银盆南路361 号公司二楼多功 能会议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詹纯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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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 人,代表股份283615322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55.9399%。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 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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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李 强: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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