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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18
May 3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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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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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见字[2018]009 号
致: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獐子岛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獐子岛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邹艳冬、闫燕妮出席 了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召集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1、《公司章程》;
2、《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本次股东大会到会股东登记记录、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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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现场表决票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 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 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做出了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决定,并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通知》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 记日、表决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该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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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 14:00 时在大连万达中 心写字楼 27 层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 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3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厚刚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核查情况以及 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4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08,195,475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57.4024%。
以上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12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408,007,1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7.3759%。本所律师验证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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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件和材料,证实上述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资格;根据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2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65%。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由股东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负责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表决投票,由信息公司提 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后,对现 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信息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并对持 股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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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408,133,4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5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9,9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2、《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08,133,4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52,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弃权9,9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3、《2017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408,133,2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41,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20,9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18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350,970,7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11%;反对 41,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弃权57,183,585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89%。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408,137,0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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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6、《2018 年度经营计划及投资计划》;
同意408,133,7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反对 50,8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弃权10,9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
7、《关于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
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08,145,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8%;反对 42,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 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08,146,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0%;反对 41,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 9、《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408,133,57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8%;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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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7,300股,占参 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10、《关于核销资产及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议案》。
同意350,971,09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811%;反对 57,217,085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171%;弃权7,300股, 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本议案获有效通过。
另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述职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法定数额以上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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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关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姜 辉
经办律师:邹艳冬
闫燕妮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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