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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2013
Dec 16,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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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Proceedings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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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3 – 76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 年 6 月 27 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獐 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 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分损失,部分鲍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 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养殖海域内。2011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产品, 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 800 万元。同日,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向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 2,800 万元。(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1-42)。
201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 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 请诉讼索赔金额 3,120 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 5,920 万元;以荣成分公 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1-58)。
2013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 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判定荣成分公司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 34,882,399.84 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荣成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公司向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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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17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3-04)。
此外,本次诉讼发生期间,公司连续在定期报告中对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 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充分、详细的披露。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鲁民四终字第 81 号”,该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 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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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2011)青海法海事初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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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回青岛海事法院重新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诉讼正处于法院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已于 2012 年计提与上述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 35,774,416.84 元,基于谨慎性原则,暂不进行调整。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 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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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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