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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12
Aug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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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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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聘请,指派王琛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8月6日在大连中 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7月21日、2012年7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 通知及补充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2年8月6日在大连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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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8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471,503,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3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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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獐子岛集团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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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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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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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选举蔡铭春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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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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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志豪 负责人: 倪俊骥 王 琛 2012 年8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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