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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ECO GROUP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Apr 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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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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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聘请,指派许航律师、王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在大连市 中山区人寿大厦3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2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 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12年4月17日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人寿大厦3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 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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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470,868,7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22%。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上述人员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4、《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5、《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9、《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 10、《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 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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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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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倪俊骥 王 琛

2012 年4 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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